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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物价局关于核定“NANO”(纳米)燃油添加剂价格的函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4-10 生效日期: 2003-04-10
发布部门: 吉林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吉省价工函字[2003]14号

吉林省吉龙实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对“NANO”(纳米)燃油添加剂核定价格的请示》(吉龙字[2003]12号)收悉。根据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无铅汽、柴油(加清洁剂)零售试销价格的批复[计办价管(1997)757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你公司在我省销售的“NANO”(纳米)燃油添加剂试销价格及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在我省试销的“NANO”(纳米)燃油添加剂的价格,可在现行汽、柴油零售价格基础上加价不超过2%幅度内由你公司与省石油公司协商议定,并报省物价局备案。

  二、试销加“NANO”(纳米)燃油添加剂油品的加油站,必须同时备有同标号高清洁度汽、柴油可供用户选择,不得强行推销或搭售。

  三、各级物价检查部门要加强对成品油价格的监督检查力度,严禁搭车涨价。
  以上试销价格自2003年4月10日起执行,试销期为一年,期满后另行申报正式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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