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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议案的若干暂行规定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3-04-20 生效日期: 1983-04-20
发布部门: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
发布文号:

(1983年4月20日贵州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预备会议通过)
  一、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设立议案审查委员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领导下进行工作。议案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省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通过。

  二、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贵州省人民政府、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可以向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在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期间提出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交各代表团审议,或者并交议案审查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交大会表决。

  三、一个代表团或者十五名以上的代表,可以向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者先交议案审查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大会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对不列入大会议程的,由议案审查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的报告。

  四、贵州省人民政府、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可以向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五、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属于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六、向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在交付省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会议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七、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付表决时以全体代表或者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八、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分别交由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及其他有关机关、组织认真研究处理,并于收到建议、批评和意见后的半年内将处理结果答复代表,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下一次会议前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综合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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