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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恢复食糖出口退税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8-18 生效日期: 1998-08-18
发布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深国税发[1998]364号
各分局,宝安、龙岗区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恢复食糖出口退税的通知》(国税发199811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8118号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恢复食糖出口退税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1998年7月23日·国税发[1998]1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解决当前食糖供大于求的问题,鼓励出口,缓解国内市场的压力,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指示精神,现决定恢复对食糖的出口退税政策。具体通知如下:
  一、对出口食糖按9%的退税率办理退税;
  二、本通知自1998年8月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日期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海关注明的货物离境日期为准。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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