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苏府[2005]76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现将市房管局制订的《苏州市区失管房产处理意见》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七月五日
苏州市区失管房产处理意见
因种种原因,我市尚存在一定数量的失管房产。有的是在历年城市建设拆迁安置工作中,由建设单位对拆迁房安置的公房,在项目完成以后建设方未能及时进行管理。有的是房屋委托原房管所进行代管,后因原经办单位或经办人发生变化,如单位转改制等,致使这些房屋无人过问而造成失管。居住期间的居民群众无处缴纳房租,无法参加房改,来信来访增多。为切实维护居民群众的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现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由市房产管理局责成原建设拆迁单位,在一定期限内对这类房产进行清理,解决房屋产权的归属,将失管房产纳入正常管理。
二、若房屋产权单位管理有困难的,可将此类房屋的产权交市房产管理局,由其代表市政府实施统一管理。
三、对超过期限后,仍有群众报告的失管房产,统一由市房产管理局代市政府公告后接管。
四、市房产管理局接管后,凭移交清单或公告清单,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登记手续,并及时与住户建立租赁关系,纳入正常管理。
五、其他因企业破产、关闭、改制等原因致使原职工居住的公有房产疏于管理的,参照执行。
苏州市房管局
二○○五年六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