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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物价局、卫生局,省直医疗单位:
为了加强对我省医疗机构吸氧收费管理,减轻病患者负担,为医用氧气生产企业、医疗单位提供公平的价格环境,经研究,现就规范我省医疗机构吸氧收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按照卫生部的要求,医疗机构用氧必须是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医用氧。非医用氧不得在我省医疗单位使用。
二、医疗机构吸氧收费标准为:已获得国家和省新科学技术证书的医用氧每小时2.05元,其它经省价格管理部门核定供应价的医用氧仍按省物价局、省卫生厅豫价费字(1996)175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即每小时2元。
三、医疗机构要根据患者病情需要合理安排吸氧时间,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提高吸氧收费标准。
四、此通知2000年9月1日起执行。以前吸氧收费规定与本通知不符者,一律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