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苏政办发[2005]8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在省政府领导下,全省地方志工作者共同努力,第一轮地方志编纂任务已基本完成。为做好新一轮地方志编纂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地方志编纂工作的重要意义
编纂地方志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承上启下、继往开来、服务当代、有益后世的事业。省委、省政府历来重视地方志工作,各级地方志工作机构认真履行职责,广大地方志工作者辛勤劳动,全省地方志事业健康发展。目前,市、县两级75部地方志编纂和出版任务已全面完成,建省300多年来第一部《江苏省志》和省辖市区志编纂工作基本结束,并编纂出版了一批乡镇志、村志和专业志,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按照国务院关于“地方志每20年左右续修一次”和“一届志书完成之日就是新一届志书开修之时”的要求,省政府决定从2005年起开展新一轮地方志编纂工作。这对于全面反映我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成就,充分发挥地方志存史资政、教化风气的积极作用,推进文化大省建设,为富民强省和“两个率先”服务,具有重要的意义。各地、各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新一轮地方志编纂工作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的部署要求,抓紧抓好新一轮地方志编纂工作。
二、明确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做好新一轮地方志编纂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运用现代科学理论和方法,突出时代特点和江苏特色,实事求是地反映我省自然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积累和保存地方文献,总结借鉴历史经验,为实现“两个率先”、构建和谐社会服务。具体目标是:从2005年起到2015年,用10年左右的时间,按照先编纂市、县(市、区)志,后编纂省志的步骤,续修并基本完成省、市、县(市、区)三级志书编纂任务。其中,2010年前基本完成市、县(市、区)志书编纂出版任务,2015年前基本完成省级志书编纂出版任务。少数行政区划有变动的地区可按现行区划编纂志书,有条件的地区可编纂或续修乡镇志、村志、专业志及其他类志书、地情书。市、县(市、区)志一般以2005年为下限,编纂形式在省地方志办公室指导下,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确保新一轮地方志编纂质量
质量是志书的生命和价值所在。要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建立严格的质量控制体系和编纂责任制,确保志书具有较高权威性、学术水平和重要的文化价值、社会价值。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以对社会、历史、后人负责的态度,加强地情调研,占有翔实资料,全面、客观、真实、准确地记载历史。严格遵循志书编纂工作的基本规律,认真把握编纂工作的每个环节,确保政治观点正确、体例结构合理、内容全面系统、资料翔实可靠、文字流畅精炼,力争推出一批精品佳作、良志名志。充分利用现代技术手段收集、整理、加工、储存资料,推进志书编纂工作的数字化建设,有条件的地方可出版电子版或网络版志书。严格审查验收制度,发现问题要认真修改,有严重质量问题的要组织重修,未经评审批准的志书不得出版,坚决杜绝不合格志书出版。省地方志办公室要抓紧制定志书续修工作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志书编纂标准和质量要求。
四、建设高素质的地方志编纂队伍
根据新一轮地方志编纂工作需要,按照“老、中、青”相结合的原则,优化专业、年龄结构,建立一支素质较高、相对稳定、专兼结合的地方志编纂工作队伍。抓紧充实年轻业务骨干,吸收热心地方志工作、具有较高文化素质的干部,聘请具有较高文字水平、熟悉情况、身体好的离退休人员参加修志。采取多种形式,加强队伍培训,提高修志人员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广大修志工作者要发扬“求实、创新、协作、奉献”精神,求真务实,恪尽职守,高标准高质量完成修志任务。各级政府要采取切实措施,为修志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帮助解决修志人员工作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充分调动修志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五、加强对编纂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把地方志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领导责任制,将修志机构日常工作经费和志书编纂出版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确保领导到位、机构到位、经费到位、队伍到位、条件到位。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具体负责,及时协调解决地方志编纂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各级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进一步发挥职能作用,不断创新工作思路、工作方式,加强对新一轮地方志编纂工作的督查和指导。各有关部门要增强全局观念,加强协调配合,大力支持修志工作,确保圆满完成新一轮地方志编纂任务。
二00五年八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