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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税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税务检查计划制度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2-14 生效日期: 1999-12-14
发布部门: 山东省国税局
发布文号: 鲁国税发[1999]74号

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省局涉外分局、直属局、进出口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税务检查计划制度的通知》(国税发[1999] 21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要结合省局鲁国税发[1999]46号文贯彻落实总局的通知精神。今年6月,省局以鲁国税发[1999]46号文下发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税收检查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了实行税收检查的计划管理制度等措施,以进一步规范税收检查工作,避免重复检查。各地要结合省局通知,认真贯彻好总局通知精神,切实把税务检查计划制度落到实处。

  二、 要保证检查计划的科学性和实效性。各级在制定检查计划时,一定要在总结上年检查工作的经验教训、认真分析研究当年检查重点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制定出科学有效的税收检查计划。

  三、 要全面提高检查质量。实施税务检查计划制度后,许多单项、单税种地检查都要合并为综合性检查。
  有了检查时间上的原则限制,并不是要求必须在15天以内完成,应该在保证检 查质量的前提下,尽量缩短检查时间,绝不允许以时间限制为借口而降低检查质量,敷衍了事,而应较以前更加深入、细致地做好查前调研、准备工作。检查过程中要严肃认真、查深查透,不仅要检查税收方面的漏洞,还要通过检查发现税收管理方面的问题和不足,切实做到以查促收、以查促管。

  四、 要坚决制止政令不通、我行我素、多头检查的错误做法。
  省局为了避免重复检查,已以鲁国税[1999]46号文下发了《关于进一步 规范税收检查工作的通知》,对各市地提出了具体而明确的要求。各地总的执行情况是好的,能因地制宜、认真贯彻落实省局的文件精神,在避免重复检查、提高检查质量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但是,据省局了解,仍有少数地方存在对企业重复检查问题,特别是对省局已经排定检查计划、要求基层不再检查的企业,仍然擅自检查,给省局的检查工作造成被动,在社会上产生了不利影响,对这种做法省局提出严肃批评,各级、各单位要引以为戒。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税务检查计划制度的通知(1999年11月12日 国税发[1999]211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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