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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9B章:环境影响评估(费用)规例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4-01 生效日期: 1998-04-01
发布部门: 香港特别行政区
发布文号:
    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01/04/1998

(第499章第32条)

[1998年4月1日]1998年第72号法律公告

(本为1997年第456号法律公告)

第1条 (已失时效而略去) 版本日期 01/04/1998

(已失时效而略去)

第2条 根据本条例提出申请的费用 版本日期 01/04/1998

附表所指明的费用是本条例第5(2)(d)、6(2)、10(1)(e)、12(5)及13(6)条(视属何情况而适用)所指的订明的申请费用。

第3条 费用的宽免 版本日期 01/04/1998

任何政府部门,如非根据《营运基金条例》(第430章)所指的营运基金运作,则无须缴付附表指明的任何费用。

附表 版本日期 22/12/2000

[第2及3条]

申请费用

项目 详情 费用$

1.申请本条例第5(1)(a)条提述的环境影响评估研究概要 16325

2.根据本条例第5(1)(b)条申请批准直接申请环境许可证 18760

3.根据本条例第6(2)条申请批准环境影响评估报告 42190

4.申请本条例第10(1)(a)条提述的环境许可证 16535

5.申请本条例第12(1)条提述的新的环境许可证 6030

6.根据本条例第13(1)条申请更改环境许可证的条件 8245

(2000年第311号法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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