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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国家重点引智项目经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1-13 生效日期: 2006-11-13
发布部门: 国家外国专家局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市外国专家局,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引智工作归口管理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外国专家局:
  根据《关于引进国外人才专项费用管理暂行办法》(外专发〔1999〕163号)的要求,为加强国家重点引智项目经费管理,规范资金的开支范围和标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重点引智项目是指由国家外国专家局确定重点资助的聘请外国专家来华和出国(境)培训项目。国家重点引智项目的原则:
  (一)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一致,并列入由关部门重点工作计划、或有重大社会和经济效益前景的项目;
  (二)在行业范围内具有示范性、指导性和前瞻性的项目。
  二、国家重点引智项目的申报审批程序
  项目申报单位每年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下发的项目申报通知要求,向引智主管部门申报国家重点引智项目,各引智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初选后报国家外国专家局。国家外国专家局对所申报的引智项目,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审后审批立项。
  三、国家重点引智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和标准
  (一)聘请外国专家项目费用
  1.聘请外国专家的国际旅费、城市间的交通费、食宿费和零用费按照国家外国专家局规定的标准执行。
  2.支付外国专家工薪的标准,可按用人单位与外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中所规定支付工薪的30-50%进行资助,最高不超过60%。国家资助专家工薪的项目,不再资助专家零用费。
  3.聘请外国专家项目费用超出现行标准或范围的,在执行过程中需报国家外专局审批。
  (二)出国(境)培训人员项目费用
  1.短期出国(境)培训人员的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国际旅费和培训费及中长期出国(境)培训人员的国外生活费和国际旅费按照国家外专局规定的标准执行。
  2.出国(境)培训项目费用超出现行标准或范围的,需报国家外国专家局审批,国家专项经费资助的费用原则上不超过培训项目费用的60%。
  3.所有出国(境)培训人员必须购买境外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费用可从培训费中列支。
  四、软件及集成电路引智项目仍按照《关于国家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引智专项基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外专发〔2002〕116号)执行。该文未涉及的内容,按照本通知执行。
  五、国家重点引智项目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国家外国专家局负责对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向财政部报告使用情况,并接受国家审计部门的审计。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OO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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