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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制定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联网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4-14 生效日期: 2003-05-01
发布部门: 湖南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湘价函[2003]38号

湖南金硅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请求保留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联网服务收费项目并行当提高收费标准的申请》收悉。我局湘价服[2001]228号文下发以来,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联网工作取得明显进展,旅馆业治安环境得到改善,经研究,现就制定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联网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联网服务应继续按照省人民政府湘府阅[2001]35号《关于全省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联网工作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精神推行,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旅馆业信息系统标准,为企业创造良好的治安环境,确保各项服务质量,并与旅馆企业签订服务合同后方可收费。否则,旅馆企业有权拒交。

  二、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联网服务收费标准根据旅馆企业联网所需软、硬件成本变化及旅馆企业的等级规模、治安状况、承受能力等因素调整为:
  1、设备购置费。联网旅馆所用计算机、扫描仪、调制解调器等硬件,50个床位以上的旅馆企业每家一次性收费6000元,其中计算机5040元,扫描仪600元,调制解调器360元;已配备上述硬件设备并达到规定标准的旅馆企业不再配备新的硬件设备,也不得收取此费。
  按规定不足50个床位的旅馆企业,配备新一代包含数码摄像仪的旅安通设备,每家一次性收费不超过5800元。
  2、专用软件及调试安装培训费。不足50个床位的旅馆企业免收此费;三星及以上级的旅馆企业每家一次性收费10000元,其他旅馆企业每家一次性收费8000元。
  3、系统维护费。三星及以上级的旅馆企业每家每年1500元;其他有娱乐保健服务场所的旅馆企业每家每年1000元;其他无娱乐保健服务场所的旅馆企业每家每年800元。此费从系统启用之日起,一年以内免费,以后每满一年收费一次。

  三、按照《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规定,你公司应持本批复到我局办理服务价格变更手续,并向旅馆企业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实行亮证收费,自觉接受旅馆企业的监督和物价部门的检查。

  四、本批复自2003年5月1日起执行,2005年4月底前有效。愈期需另行办理收费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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