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关于厦门港港口管理有关事宜的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7-27 生效日期: 2007-07-27
发布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办公厅
发布文号: 厅函水[2007]157号

福建省交通厅:
  你厅《关于公告新厦门港有关事宜的请示》(闽交政法〔2007〕18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我部同意你省人民政府突破行政区划界限,对厦门湾港口资源进行整合。
  二、新厦门港由东渡、海沧、嵩屿、刘五店、客运、招银、后石、石码等8个港区组成。
  三、厦门港口管理局依据《港口法》的规定,履行上述港口区域的港口行政管理职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办公厅
二00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23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