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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呈奉中财委指示贷给一般群众的农贷按实物酌收月息八厘至一分内具休掌握之希遵照执行由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50-04-29 生效日期: 1950-04-29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50)总放字第111号
 
各区行,华北各分行:.
  查关于本年度农贷计息办法,对于公营专业机构贷款一律不计利息,对于一般群众贷款利息照旧一分至一分五厘,业由总放字五四号指示在案。兹经呈奉中央财政经济委员会指示:“贷给一般群众或组织之农业贷款,按实物酌收月息八厘至一分,各地区可在此范围内具体掌握执行”等因,自应遵办,希各区分行遵照执行为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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