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7年第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及有关规范性文件对认证机构、认证培训机构设立条件的规定,国家认监委对到期认证机构、认证培训机构资格进行了复查,现对不符合要求的认证机构、认证培训机构资格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一、认证机构
1.自2006年12月11日起,注销武汉新兴联合认证有限责任公司认证机构资格。
2.自2006年12月11日起,注销以下认证机构部分资格:
序号 |
机构名称 |
注销范围 |
1 |
中国新时代认证中心 |
西南分中心 |
2 |
杭州万泰认证有限公司 |
成都分公司 |
3 |
东北认证有限公司 |
有机产品认证 |
4 |
北京兴国环球认证有限公司 |
HACCP认证 |
5 |
黑龙江省农产品质量认证中心 |
HACCP认证 |
(1)上海爱索质量认证中心
(2)北京中检联合质量认证中心
(3)厦门永续认证中心有限公司
(4)北京思坦达尔认证中心
(5)北京振业兴管理体系认证有限公司
(6)上海东方信息技术认证有限公司
(7)山东科苑环境管理体系认证中心
(8)中饮标(北京)安全饮品认证中心
(9)北京海萨博质量认证中心
(10)北京力友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11)北京科正平起重运输机械检验所
(12)上海环科环境认证有限公司
二、认证培训机构
1.自2006年12月11日起,注销以下认证培训机构资格:
(1)天津佩美克管理科学研究中心
(2)北京品士质量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3)北京中环佳环境标志产品技术发展中心
(4)北京国环环境认证有限公司
2.自2006年12月11日起,原各内审员培训机构的批准书到期后自动废止。
二○○七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