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潭政办发[2003]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单位,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2]5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监督管理和清理整顿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2]7号)、《湖南省公安厅等转发公安部等六部委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知》(湘公通[2002]56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通知》(湘政办发[2003]93号)等文件以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为防止硝酸铵、氯酸钾等2种危险化学品在生产使用过程中发生爆炸事故,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现就加强硝酸铵、氯酸钾等2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通知如下:
一、将硝酸铵、氯酸钾纳入爆炸物品管理范围,对其生产、储运、销售、购买、使用等各个环节实行严格管理,并按民爆器材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二、硝酸铵、氯酸钾由市民爆器材专营公司严格按照民爆物品的管理规定,实行总代理、总经销,定点进货,凭证购买,统一调拨。各县(市)民爆器材专营公司凭计划、合同从市民爆器材专营公司调拨进货。经批准需要使用硝酸铵、氯酸钾的化工、机械、冶金等企业和科研单位,需凭市、县(市)人民政府民爆器材生产流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及工商营业执照和生产许可证到省民爆行管办办理审批手续。凭省民爆行管办的批准文件向市、县(市)公安机关申领《爆炸物品购买证》后,方可购买。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无证购进、无证销售、非法转借转让,否则将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按照《刑法》第 125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生产企业对硝酸铵、氯酸钾等2种危险化学品必须实行专库储存、分类保管、专人负责,并到公安机关办理《储存证》方可储存,承运单位和个人凭公安机关签发的《准运证》办理运输手续。
二○○三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