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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厅关于提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水平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9-06 生效日期: 1999-09-06
发布部门: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劳动厅《关于提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水平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九年九月六日

  关于提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水平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实施意见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当前经济形势和对策建议〉的通知》(中发(1999)1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做好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等有关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69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提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水平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重要意义
  党中央、国务院决定,从1999年7月1日起,将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失业保险制度、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三条社会保障线的补助水平提高30%,提高企业离退休人员待遇,对各地拖欠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一次性予以补发。这一系列举措,是促进居民增加消费、扩大有效需求,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重要措施,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广大企业职工、特别是中低收入居民的关怀。我们必须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从讲政治的高度,认真贯彻落实中发(1999)12号和国办发(1999)69号文件精神。

  二、提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水平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具体规定
  (一)提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水平。
  1.调整标准及范围:
  从1999年7月1日起,将我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门诊医疗费、代缴社会保险费在原有标准基础上提高30%。省属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费提高后的标准为314.6元/人·月,其中基本生活保障费182元/人·月;门诊医疗费26元/人·月;代缴养老保险费96.46元/人·月;代缴失业保险费10.14元/人·月。
  中央在黔企业执行省属企业的标准。各地、州、市比照省属企业调整办法在原标准的基础上相应提高30%,并将提高后的标准向社会公布。
  此次提高保障水平的对象是已经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并签订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的下岗职工。对1999年6月底以前已经进入中心并签订协议的,按新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费;对1999年7月1日以后进入中心的下岗职工,在签订协议后按新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费。
  2.资金来源:
  此次提高基本生活费水平所需资金,地方国有企业由省从中央财政给予地方的补助资金中予以解决;中央在黔企业由企业向国家有关部委申请解决,并抄送省劳动厅和省财政厅备案。在落实资金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劳动厅、省财政厅通报情况。
  (二)提高失业保险金水平。
  从1999年7月1日起,将我省各地(州、市)、县(市、区)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在原有水平上提高30%,其中贵阳地区由原每人每月140元,提高为184元;其他地、州、市按提高30%的标准换算后确定具体金额。
  提高水平所需资金由失业保险基金负担。
  (三)调整企业最低工资标准。
  从1999年7月1日起,将我省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在原有基础上提高30%。一类区由200元调整为260元;二类区由180元调整为234元;三类区由160元调整为208元;四类区由140元调整为182元。原划分的四类最低工资标准区域不变。
  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所需资金,由企业自行解决。
  (四)提高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
  1.调整范围。从1999年7月1日起,按基本养老金调整机制,对按照国家规定的离退休(退职)条件、在1998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了离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适当增加基本养老金。
  2.调整标准。
  (1)企业离休人员参照行政事业单位离休人员提高待遇标准执行。
  (2)企业退休人员,1993年12月31日前办理退休手续的,每人每月增加60元;1994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办理退休手续的,每人每月增加50元。
  (3)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0元。
  (4)因公负伤致残或患职业病,经各级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并在1993年底以前退出生产(工作)岗位并按月领取伤残抚恤金的,每人每月增发伤残抚恤金60元;在1994年到1998年12月31日前领取伤残抚恤金的,每人每月增发伤残抚恤金55元。
  企业退休、退职和因公伤残人员提高待遇全省实行统一标准,均按上述增资额执行。
  3.此次调整所需资金,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行业)由省从中央财政补助我省的养老保险基金中予以解决。其中,企业离休人员按月人均135元、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按月人均55元补助各地、各行业社会保险机构。补助金额不足的,各地可动用养老保险基金结余确保发放;补助金额有结余的,可补充各地养老保险基金。企业离休人员已纳入财政负担的,继续由财政负责发放。
  未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企业的资金按原渠道解决。
  (五)一次性补发拖欠的基本养老金。
  各地要按中央规定,一次性补发1999年6月底前拖欠的企业离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的养老金。
  补发拖欠所需资金,以各地和各原行业统筹企业今年6月底正式统计报表上报的拖欠数额为准,由省从中央财政补助我省的补欠资金中一次性补清。
  统筹项目外的拖欠,由企业视情况予以补发,不得从基金中支付。
  (六)企业职工工资的调整。
  企业职工工资调整必须遵循按劳分配和“效益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坚持企业与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增长脱钩,坚持由企业根据经济效益状况,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自主决定,建立企业根据自身经济效益提高职工工资的机制。
  1.调整标准:
  (1)盈利企业继续实行工效挂钩效益升级办法。对1998年度盈利的企业,每人每月增资60元;
  (2)对1998年度亏损的企业,每人每月增资30元;
  (3)困难企业要千方百计依法按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确保发放。
  2.资金来源:
  按本条(1)(2)款规定调整工资,所需资金一律从企业效益工资或历年结余工资中开支。无效益工资或结余工资的企业不得调整工资。
  困难企业确保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在筹措资金上确有困难的,请企业按隶属关系,实行分级负责的原则,企业主管部门实行分类指导并帮助解决。
  3.本次调整范围,是1998年底实际在册的职工。工资调整从1999年7月1日起执行。

  三、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
  这次提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水平、提高企业离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和一次性补发拖欠养老金的工作,要在各地(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实施。这项工作,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和广大职工群众的切身利益,而且调整幅度大、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时间要求紧,各地一定要切实加强领导,加强组织协调,周密部署,采取有效措施,把党和政府的关怀落实到每一个职工和离退休人员身上,务必确保在9月15日前把有关资金发到每一个下岗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手中,确保国庆50周年期间的稳定与祥和。
  对补助各地的资金,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全部用于下岗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增加待遇上,严禁任何形式的挤占、挪用和克扣,不得任意变更、修改、提高待遇的标准。企业要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的监督。对违反规定的,要严肃查处并追究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9月20日后,省将组织专门督察小组分赴各地进行督促检查。

  四、本意见由省劳动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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