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湘政办函[2004]90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公安厅、省安全生产监管局制定的《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六月十七日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根据公安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深入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意见》(公发(2004)2号),结合我省实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深入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对各类消防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进行重点整治。
一、指导思想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湖南省实施〈消防法〉办法》和《湖南省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70号)的规定,坚持“标本兼治、纠改并重”的原则,坚决纠正消防违法行为,消除火灾隐患,改善防火条件,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专项治理的范围和重点
(一)专项治理的范围。1、容纳50人或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的影剧院、礼堂、夜总会、录像厅、舞厅、酒吧、卡拉OK厅、游乐厅、网吧、保龄球馆、桑拿按摩浴室等公共娱乐休闲场所;2、容纳50人或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住宿、就餐的旅馆、宾馆、饭店和营业性餐馆;3、容纳50人或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4、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的集体宿舍,医院的病房楼;5、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的车间、员工集体宿舍;6、商住楼。
(二)专项治理的重点。1、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设置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或者被锁闭、封堵、占用的;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处设置铁栅栏或者在公共区域及集体住宿房间的外窗安装金属护栏影响消防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的。2、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装置设置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或者因损坏和被遮挡、覆盖而影响正常使用的。3、常闭式防火门不能保持常闭状态、疏散开启方向错误或者常闭防火门上未按规定设有常闭状态警示标识及内推闩式疏散门上未按规定设有操作方法提示标识的。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不能正常使用的。5、未按规定设置火灾应急广播系统或者所设系统达不到正常使用效果的。6、在建筑物周围违法乱搭乱建棚、房等违章建筑或者有影响消防车通行的障碍物,影响人员疏散和灭火救援的。7、未按消防技术规范要求使用难燃、不燃装修材料的。8、商住楼营业部分与住宅部分安全出口未分开设置的;擅自改变商住楼使用性质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沿街连体式商住楼未按要求设置消防车通道和人行通道的;商住楼底部的商业经营用房违章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商住楼的住宅与商业经营用房之间的隔墙和楼板的耐火极限达不到规范要求的。
各地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将人员密集场所存在的其他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纳入专项治理内容。
三、专项治理的步骤
专项治理时间从6月20日起至10月31日止,分4个步骤进行。
(一)宣传发动阶段(6月20日至6月25日)。各地要按照本方案的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动员和部署,向社会公告此次专项治理的范围、内容、措施和要求。要充分运用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进行宣传发动,营造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强大声势。
(二)检查摸底阶段(6月26日至7月25日)。采取单位自查、行业检查和监督检查相结合的方法,全面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各级商务、教育、文化、卫生、工商和旅游等部门,要根据本系统、本行业特点,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无主管部门的人员密集场所,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确定相关部门组织检查。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认真组织开展摸底调查,详细掌握辖区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基本情况,找出薄弱环节,明确治理重点。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业主要严格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和专项治理的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改,切实消除火灾隐患。
(三)集中整治阶段(7月26日至9月30日)。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联合检查组,按照治理要求逐一督查。
1、对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或经审核、验收、检查不合格,违法施工、使用、开业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内部装修和改变建筑使用用途的人员密集场所,应责令补办相应的消防审批手续,未补办相应的消防审批手续或经申报审批不合格的,要坚决依法予以处理。
2、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营业性场所,要依法责令当场改正或限期改正,并在整改期间采取有效措施严防火灾事故的发生;对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前或者整改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依据《安全生产法》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存在火灾隐患逾期不改的,坚决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屡令不改的单位要采取依法取缔、查封等强制措施。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应及时书面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决定。对逾期不履行消防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对未经县级以上文化、公安和卫生部门批准,且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擅自开业的公共娱乐场所,有关职能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取缔。
4、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和医院等单位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有关主管部门要组织人员督促其限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当地人民政府。
(四)督查验收,总结通报阶段(10月1日至31日)。10月1日至20日,各市州、县市区政府要组织对治理情况进行验收,认真检查和处理专项治理工作中遗漏的单位和火灾隐患以及执法不到位的问题。10月20日至31日,省组成联合检查组,对各地开展专项治理情况进行抽查验收。
专项治理结束后,各市州政府要对组织开展专项治理工作情况写出专题报告,于10月31日前报省公安消防总队。
四、专项治理的要求
(一)加强领导。省里成立以副省长徐宪平为组长,省政府副秘书长匡彦博、省公安厅副厅长励明安、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许冬生为副组长,公安消防、建设、商务、教育、文化、卫生、工商和旅游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的专项治理领导小组,以加强对专项治理的领导。各地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组织开展好本地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并定期进行指导和督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推动专项治理工作平衡发展。
(二)密切配合。公安消防、安全监管、建设、商务、教育、文化、卫生、工商和旅游等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积极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对人员密集场所存在的消防安全问题,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权限,依法进行处理。同时,有关部门要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加强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管理,督促所属单位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落实消防安全措施,确保消防安全。
(三)严格执法。各相关执法部门要切实加大执法力度,对拒不纠正消防违法行为和整改火灾隐患的单位和场所及其相关责任人员,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对在专项治理
(四)健全机制。各行业主管部门要针对专项治理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及时制定和完善适合本系统、本行业特点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使消防安全工作步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重点指导和督促人员密集场所落实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措施。各单位要把专项治理与深入贯彻消防法律法规紧密结合起来,牢固树立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认真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切实提高防范火灾的能力。
(五)强化宣传。各级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加大消防安全宣传报道力度,努力营造专项治理工作的良好氛围。特别是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拒不整改和拒不纠正消防违法行为的单位和场所,宣传媒体要跟踪报道,坚决予以曝光。
省公安厅、省安全生产监管局
二○○四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