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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实施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4-26 生效日期: 2007-04-26
发布部门: 农业部办公厅
发布文号: 农办机[2007]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机管理局(办公室、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412号令)的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06年11月2日以农业部第72号令正式发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规定》的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准确把握《规定》的精神实质
  《规定》是农机管理部门及其农机监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能,开展联合收割机登记、驾驶许可、安全监督检查和事故处理等工作的重要依据。各地要组织农机监理人员认真学习《规定》,把握精神实质,掌握具体内容和要求,强化依法行政观念,为贯彻好、落实好、实施好《规定》做好思想准备。
  二、加强宣传,营造贯彻实施《规定》的良好氛围
  各地要结合实际,采取行之有效的方式,开展《规定》的宣传工作,使社会充分了解联合收割机安全生产监管要求,认识联合收割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使《规定》精神深入农村,深入农民,营造联合收割机安全监管的良好氛围。
  三、积极筹备,夯实贯彻实施《规定》的基础
  各级农机管理部门以及农机监理机构要积极筹备,认真做好《规定》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要按照《规定》和我部制定的《联合收割机登记工作规范》、《联合收割机驾驶证业务工作规范》的要求,落实岗位设置,建立相关规章制度,对监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核,开发、完善联合收割机计算机管理软件,确保《规定》的顺利贯彻落实。目前,我部正在组织开发单机版联合收割机信息管理系统,无偿提供给各地使用,需要的省份届时可与农业部农机监理总站联系。
  四、注重衔接,及时启用新驾驶证
  2007年8月1日起,启用新的拖拉机驾驶证、联合收割机驾驶证,在有效期内的原拖拉机驾驶证继续有效。新的拖拉机驾驶证、联合收割机驾驶证执行农业行业标准《拖拉机驾驶证证件》(NY346-2007)、《联合收割机驾驶证证件》(NY1371-2007)。原拖拉机驾驶证有效期满换证的,一律换发新的驾驶证。原拖拉机驾驶证准驾机型含有G、H、K的仍换发新的拖拉机驾驶证,其中联合收割机准驾机型按如下要求进行更改:原“R”更改为“R”或“S”,原“S”更改为“T”,原“T”更改为“S”;原拖拉机驾驶证准驾机型不含有G、H、K的,到期换发新的联合收割机驾驶证,其准驾机型按上述要求进行更改。
  五、加强领导,确保《规定》顺利实施
  贯彻实施《规定》,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政策性。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规定》顺利实施。要及时将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时限以及所需提供的材料目录、申请书范本等予以公开,确保公开便民。要努力创造条件,推动电子化审批,提高工作效率,不断提高联合收割机安全监管水平。
农业部办公厅
二○○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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