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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驻湖南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关于征收跨省际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10-27 生效日期: 1970-01-01
发布部门: 财政部驻湖南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发布文号: 财驻湘监【2009】83号
湖南澧水流域水利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五凌电力有限公司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 7号)、《财政部关于印发 <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26号)、《财政部关于征收跨省际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 09]59号)的相关规定,现就我办征收跨省际大中型水厍库区基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征收对象和征收标准
  跨省际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由财政部驻水库发电企业所在省份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征收。经财政部审定,目前纳入我办征收范围的电站为江垭电站和碗米坡电站,两电站的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征收标准为8厘/千瓦时。
  二、缴库方式
  跨省际大中型水库为独立法人的,由水库(水电站)缴纳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跨省际大中型水库为非独立的,由其归属企业缴纳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江垭电站和碗米坡电站,分别由其归属企业一湖南澧水流域水利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五凌电力有限公司缴纳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
  跨省际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实行直接缴库,金额缴入中央国库。水库(水电站)或其归属企业应于每月10日前向我办申报上月实际发电量月报表、电量销售月报表、电量结算表和应缴纳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申报表。我办于每月12日前完成申报审核,并向申报企业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水库(水电站)或其归属企业应在每月15日前,按照我办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所规定的缴款额,足额上缴资金。
  我办根据水库(水电站)全年实际销售电量,在次年3月底前完成全年应缴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的清算和征缴。
  三、实施时间
  我办征收跨省际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从2009年1O月1日起实施。
财政部驻湖南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二00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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