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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稳定山权林权落实林业生产责任制情况简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1-07-11 生效日期: 1981-07-11
发布部门: 国务院goblin
发布文号:

今年三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保护森林发展林业若干问题的决定》(注解:见本卷第234页。)之后,我们派出工作组到南方林区,对稳定山权林权和落实林业生产责任制的情况作了一些调查。六月初又邀请辽宁河北山西湖南福建四川贵州省林业厅和六个市、县的负责同志进行了座谈。现将有关情况简报如下:
  (一)稳定山权林权、落实林业生产责任制工作,已有十多个省、区进行了试点,其中抓得较早的地方,已经全面铺开。贵州省委、省人民政府,早在去年六月就部署开展林业“三定”(稳定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和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工作,关且抓得很紧。全省抽调了近万名干部,组成工作队,深入社队帮助工作。目前在全省八十七个县中,已有三十四个县全面铺开,四十四个县正在试点。四川河北两省进展也较快。辽宁内蒙古湖南江西浙江广东福建北京等省、市、区都在进行试点。
  在已进行定权发证落实林业生产责任制的地方,广大干部群众热烈拥护,称赞中央这一决定是爱民的好政策。凡是搞得好的地方,都大大激发了群众爱林育林的积极性,开始出现了造林又多又好,山林火灾下降,乱砍滥伐减少的可喜局面。
  但从目前进展情况看,不少地区刚刚进行布置;有些地区还停留在一般号召上,没有具体行动。看来,如不抓紧时机,集中力量,花大功夫,很难按照中央林业决定的要求,在明春以前完成。

  (二)各地试点经验表明,要搞好稳定山权林权、落实林业生产责任制工作,各级党政领导机关必须高度重视,纳入重要日程,由主要负责同志亲自动手,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具体指导:

    第一条    选择有代表性的地方,搞好试点,培训骨干,制定落实政策的具体步骤、方法。

    第二条    这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单靠业务部门是很难完成的。必须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建立领导小组,设立办公室,从有关部门抽调足够的力量,组成工作队,分期分批完成。

    第三条    一般分四步进行:一是组织基层干部、群众学习有关政策,提高认识,解除群众怕变、干部怕乱、怕麻烦等各种思想顾虑。二是实地查山定界,调处山林纠纷,清理乱砍滥伐,群众讨论定案。三是造册发证,建立林业生产责任制,订立护林公约,制订林业发展规划。四是检查验收。
  以上这几个方面的工作基本搞好了,才能够保证工作质量,防止走过场。

  (三) 各地在稳定山权林权、落实林业生产责任制工作中,对有关政策问题的解决办法,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确定山权林权,坚持以现在的权属为基础,凡是没有争议的,都予承认,稳定下来,不再变动。避免牵动面过大,引起混乱。
  山林权属有争议的,充分协商,合理解决。林权,坚持谁造谁有、合造共有的政策,维护国家和集体造林成果,防止借口山林纠纷,乱砍滥伐,拆场毁林。集体的山权,一般以“四固定”时确定的权属为准;“四固定”时未确定权属的,参考合作化或土改时确定的权属。
  二、集体所有的山林,过去按规定或协议划归国营林场、伐木场的,凡是已按协议付给了报酬,或后来作过清理的,都予承认,不再重新处理。
  当时未经协议,后来也未作过清理的,通过协商,采取联营或收益分成的办法,给社队以合理报酬。
  由公社、大队筹集土地、劳力、资金兴办的社队林场,要明确山林权属和收益分成办法,已有协议的按协议兑现,没有协议的协商确定。
  三、许多地方把划定自留山(平原地区划定自留荒滩荒地),鼓励社员植树造林,看成是利用农村剩余劳力,加快绿化,解决社员烧柴用材,发展多种经营的一项重大政策。强调要提高认识,解放思想,适当放宽。
  凡是有条件的地方,都根据群众烧柴、用材的实际需要、经营能力的大小和荒山荒地的多少,就近给社员划一定数量的自留山。新划的自留山上有零星树木的,有的折价归社员个人,有的规定收益以后按比例分成。
  近处没有荒山荒地的社队,组织社员在远山造林,然后调换。
  自留山的面积,一般都是荒山荒地多的多划,少的少划。有些地方按亩计算,规定每户三至五亩,多的每户达到十亩。有些地方按百分比计算,规定自留山面积占社队林业用地总面积的5%至15%,个别的达到20%至30%。
  过去划定的自留山,社员已经营多年,就是面积多一些,也予以承认,不再调整。

  四、有些地方,还把稳定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和落实林业生产责任制作为一个整体,与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结合起来,一起进行。建产林业生产责任制,既借鉴于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做法,又充分注意林业本身具有的公益性、社会性强和生产周期长、破坏容易恢复难的特点,形式多种多样。
  大面积的林木和大型防护林,一般都建立林场或专业队(组),实行专业承包责任制。小片林木、农田林网和零星树木,一般包到组、到户、到劳,实行联产计酬,或收益分成。田间地边的树木,采取“树随地走”的办法,由农业承包者统一负责。
  林木生产周期长,承包年限,一般规定五年、十年、二十年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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