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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铬渣污染治理环境保护技术规范(暂行)》有关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6-15 生效日期: 2007-06-15
发布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发布文号: 环函[2007]214号

湖南省环境保护局:
    你局《关于对〈铬渣污染治理环境保护技术规范〉个别条款进行解释的请示》(湘环报〔2007〕41号)收悉。现就实施《铬渣污染治理环境保护技术规范(暂行)》(HJ/T301-2007)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在选择解毒工艺路线时,应保证所添加的物质在铬渣处理、最终处置和综合利用过程中不会对环境造成污染,处理过程污染物排放、最终处置产物和综合利用产品符合HJ/T301-2007中规定的相关污染控制要求。
    二、铬渣经过处理后,按照《固体废物 浸出毒性浸出方法 硫酸硝酸法》(HJ/T299-2007)制备的浸出液中各危害成分浓度均低于HJ/T301-2007中表3规定的限值时,可以直接作为路基材料和混凝土骨料使用。

二○○七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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