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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表叔与表侄女结婚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57-01-08 生效日期: 1957-01-08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上海律师协会筹备会:  
  你会1956年12月6日〔56〕沪律研字第24号函悉。表叔与表侄女是五代内辈分不同的旁系血亲,习惯上是不结婚的。我们同意来函所提不宜结婚的意见。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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