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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假释的犯人在假释期间可否结婚问题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58-03-04 生效日期: 1958-03-04
发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57年12月6日(57)接字第1736号函悉。所提问题,我们的意见如下,请你院答复。 
  被假释的犯人在假释期间不是不可以结婚的。至于王振廷结婚的具体问题,应由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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