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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对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管理证照收取工本费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3-22 生效日期: 2000-03-22
发布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鲁财综字[2000]22号
省公安厅:
  你厅《关于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管理证照工本收费立项和收费标准的请示》(鲁公计(1999)57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山东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办法》文件规定,同意主管机关在颁发《山东省经销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许可证》、《公用上网服务业安全审核合格证》、《国际联网备案登记卡》时,向申领单位或个人收取适当的工本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该项收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按预算外资金管理规定,全额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取的资金专项用于该证的印制和发放,不得挪作他用。
  收费单位要按规定到省物价局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方可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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