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林计发[2007]1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国家林业局有关直属单位:
为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提高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水平,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联合下发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财企〔2006〕529号)第十二条关于“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由国家林业局与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共同评审认定”的规定,我局与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共同制定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评审认定办法》(见附件1),现印发给你们,请各省(含自治区、直辖市、森工(林业)集团公司,下同)和计划单列市林业厅(局)会同省级资产评估协会结合本省和计划单列市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按照评审认定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的基本条件,本着从紧从严的原则推荐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人选,于2007年6月20日前将初审同意的人员名单连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申请表(见附件2)及申请材料(一式二份)分别报送国家林业局计资司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
特此通知。
国家林业局
二OO七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