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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计算机开具单联式发票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3-31 生效日期: 2006-03-31
发布部门: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苏国税函[2006]135号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计算机开具单联式发票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210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比照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计算机开具单联式发票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6]210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纳税人使用单联式发票问题的请示》(云国税发(2006)4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 条的规定,发票的基本联次为三联。随着计算机技术和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实行网上申报、电子申报,以及使用税控收款机的纳税人不断增多,电子资料和凭证使用的范围也逐渐扩大。?
  为方便纳税人降低纳税成本,当纳税人提出需要使用单联发票时,凡纳税人能满足以下四项条件的,可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控发票印制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65号)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使用单联发票:(1)纳税记录良好;(2)企业财务管理规范;(3)保证发票电子存根可靠存储5年以上;(4)可按期(月或季)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发票电子存根数据。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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