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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动迁户回迁安置有关问题的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6-15 生效日期: 1995-06-15
发布部门: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沈房发[1995]第124号

为进一步做好动迁户回迁安置工作,统一规定,统一标准,实现动迁安置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增强社会透明度,现就动迁户回迁安置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动迁户安置用房设计
  动迁户安置用房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规定设计。单间户型的居室不允许纯北朝向;各类户型的居室不得间接采光;厨房要有外窗或开向外走廊的窗户;厕所要设通风道;每套住宅应有阳台。

  二、图纸审查
  未开工前,开发建设单位要将安置用房设计图纸一式二份送动迁安置部门审查。其中五万平方米以上(含五万平方米)送市动迁安置管理办公室审查;五万平方米以下由承办动迁安置的部门审查,报市动迁安置管理办公室备案。
  经审查合格,由审查人签字,审查部门盖章后,一份返回开发建设单位,一份动迁安置部门查存。
  对未经审批擅自开工建设,或经审批后擅自改变设计造成房源不符合规定的开发建设单位,回迁安置时,由市动迁安置管理办公室责令其从本单位留用的房屋或商品房中调剂房源安置动迁户,或重新购买符合标准的房屋安置动迁户。

  三、房源审查
  各开发建设单位开工建设时,必须先建动迁户安置用房,后建商品房;在回迁安置时,先安置动迁户,后安排商品房进住。
  安置动迁户房源的楼层和朝向,必须与总房源按正厢比例合理搭配。小区配套工程经验收合格后,由承担动迁安置任务的动迁安置部门派专人按经审批的设计图纸进行初验,合格后报市动迁安置管理办公室审批。市动迁安置管理办公室对安置房源进行全面复查验收,合格后批准回迁摇号。
  安置动迁户房源出现问题时,由承担动迁安置任务的动迁安置部门在《回迁摇号申请》中逐项写明,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措施,征得动迁户代表意见后,上报市动迁安置管理办公室审批。

  四、回迁摇号
  动迁安置部门申请回迁摇号,要在摇号通知登报一周前持有关验收材料到市动迁安置管理办公室办理审批手续。
  回迁摇号必须统一使用市动迁安置管理办公室的摇号机;每次摇号市动迁安置管理办公室派专人监督。
  回迁摇号应一摇到底。剩余球号由公证机关当场向动迁户公布;二次以后的摇号须经市动迁安置管理办公室重审并派员监督。
  任何单位无权擅自组织摇号或者不经摇号分房。未经审批擅自摇号的,动迁户有权拒绝参加摇号;对违反规定摇号的单位,要追究其领导责任,并通报批评。

  五、回迁有关收费
  1.动迁政策规定内的收费,由动迁安置部门统一收取,不准由开发建设单位收取;
  2.因开发建设单位责任造成户型不对应和特殊户型出现的面积差,只准按文件规定的增加面积款标准收费,不准按商品房价格收费;
  3.安置户型的方厅不准单独收费;
  4.已进入工程成本的门、锁、灯具不准收费;封闭阳台收取成本费;铝合金窗、三防门收差价款;
  5.水、电费不超过半年;房租费三个月;采暖费不超过一个采暖期;
  6.根据房改政策规定,动迁户回迁前按下列标准办理租房债券认购手续:还原面积部分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9元,一次性交款的给予减购20%的优惠;增加面积部分按建筑面积30 ̄50元一次性交齐。动迁安置部门核验其《租房债券认购回执单》后,为动迁房办理进住手续。

  六、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七、本规定由市动迁安置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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