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青综治[2000]22号
胶州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收取城区治安联防费的请示》(胶政发[2000]89号)收悉。根据青岛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整顿治安联防收费有关规定的通知》(青政发[1994]123号)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同意你市收取治安联防费。现具体批复如下: 一、收费范围应当仅限于“城区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含三资企业、私营企业、外地驻胶机构)、城区5个街道办事处的居民和辖区范围内的个体工商业户”,不得将“城区范围内的机关、团体”、“来胶住宿的外地人员”纳入治安联防费缴纳范围。
二、对企事业单位收取治安联防费应当以单位不能安排人员参加治安联防为前提,并且每个单位每月缴纳的治安联防费最高不超过1万元。
三、治安联防费应当按月或按季征收。
四、收费标准及其他事项按《胶州市城区治安联防费筹集和管理实施方法》(《请示》附件)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