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府计管字第0940230032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十二月五日台中市政府府计管字第0940230032号函修正发布全文8点
一、台中市政府(以下简称本府)为办理院颁道路交通秩序与交通安全改进方案(以下简称本方案)之考评事项,特订定本要点。
二、本要点之受考评对象为执行本方案之本府交通局、建设局、教育局、新闻局、本市警察局、台中区监理所、台中市学生校外生活指导委员会及相关业务执行单位。
三、本府为办理考评事项应聘请传播媒体代表及学者专家五人至七人,及本府参议或秘书组成评审小组,会议时,并由委员互推一人担任召集人。
四、评审小组应于每年九月至十月就本方案所定工作项目提经本市道安会报通过或上级核定之工作计划绩效进行考评并提出优、缺点及建议。
本府应将考评结果提送本市道安会报核定后分送各考评对象,并报交通部道安委员会备查。
五、各受考评对象应依行政院所属各机关施政计划评核作业要点规定,于每次考评前提报自我考评报告一式二份,作为考评之书面参考数据。
六、本府于每年度考评后,对本府受考评对象相关人员之执行绩效办理奖惩。相关人员为单位主管、主办人员,协办人员得比照办理。
前项奖惩标准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成绩达八十分列甲等,奖励标准如下:
1.分数达九十分者,各记功一次。
2.分数达八十五分未达九十分者,各嘉奖二次。
3.分数达八十分未达八十五分者,各嘉奖一次。
(二)成绩达七十分未达八十分列乙等,不予奖惩。
(三)成绩达六十分未达七十分列丙等,不予奖惩。
(四)成绩未达六十分列丁等,惩处方式如下:
1.分数达五十五分未达六十分者,各申诫一次。
2.分数达五十分未达五十五分者,各申诫二次。
3.分数达四十分未达五十分者,各记过一次
4.分数未达四十分者,各记过二次。
七、考评结束后,召集人对府内评审及工作人员于办理考评时,能针对列管计划项目发掘实际问题,提出具体改进意见者,得签请奖励。
八、本要点第三点组成之评审小组人员均为无给职,府外人员得支领出席费,本项所需经费由计画室相关预算项下支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