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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印发《公安机关交通民警岗位培训规定(试行)》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8-05-15 生效日期: 1998-06-01
发布部门: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发布文号: 公交管(1998)1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局、处:
  为加强公安机关交通民警队伍建设,提高全体交通民警的政治、业务素质和严格依法行政的能力,我局制定了《公安机关交通民警岗位培训规定(试行)》,现印发各地,今年组织试行,明年全面推开。
  今年岗位培训的主要内容:
 一、政治理论教育部分。按照公安部政治部的规定,以学习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文件为主。主要教材为:《邓小平文选》三卷中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有关文章、《论邓小平人民民主专政理论》(群众出版社出版)、江泽民总书记在党的十五大会议上的报告、中纪委二次全会有关文件。
 二、交通管理业务部分。以学习、熟记道路执勤执法依据为主。主要教材为:《交通民警岗位任职考试复习题要》(群众出版社出版)、《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公路上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的通知》(国发(1994)41号文件)、《交通民警道路执勤执法规》、《交通民警指挥手势规定》。
  各地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并于1998年年底前将培训试行情况书面报我局。
附:《公安机关交通民警岗位培训规定(试行)》
1998年5月15日

    第一条 为提高交通民警的政治、业务素质和严格依法行政的水平,根据《人民警察法》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全国人大法律(1)条    国务院行政法规(1)条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交通民警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正式在编、在职的人民警察。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岗位培训是指交通民警短期脱离工作岗位,集中进行专门学习、训练。


    第四条 每个交通民警在一个年度内参加岗位培训的时间为连续10个工作日,计80学时。


    第五条 交通民警岗位培训内容分为政治理论、交通管理业务和警体训练。政治理论教育占培训总时间的30%;交通管理业务占培训总时间的60%;警体训练占培训总时间的10%。


    第六条 政治理论教育内容和每年侧重的交通管理业务内容,按照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的通知要求安排。
  交通管理业务培训内容根据受训人员文化程度和警龄,选择适用教材。具有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从事公安交通管理工作5年以上的,使用公安高等院校统编交通管理专业教材;大专以下学历且从事公安交通管理工作不满5年的,使用人民警察中级培训统编教材《公安交通管理教程》。各地可以根据交通民警工作岗位的不同和当地实际需要安排。
  警体训练的内容包括擒敌拳、射击和指挥手势。
  各地可以根据需要选用其他参考辅导材料。


    第七条 交通民警岗位培训以学习原著、法规、辅导材料与实际操作训练相结合,教员授课与学员自学相结合的形式进行。


    第八条 交通民警岗位培训结束时要进行考试。考试题目由培训单位和上级主管单位编制,考试时间为90至120分钟。50周岁以上的开卷考试,不满50周岁的闭卷考试。试卷评判实行优、良、及格、不及格四等评分制。
  考试不及格者,允许补考一次。


    第九条 交通民警岗位培训实行分级管理。由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交警总队,地区、市、州、盟(以下简称地区)交警支队分别实施培训。


    第十条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负责省交警总队的正、副总队长、政委和地区交警支队支队长、政委的轮训。每期各省一至二人,轮流接受培训。轮训工作由中国道路交通管理干部培训中心承办。参加过上述培训的,本年度可不再参加省内的培训。


    第十一条 省交警总队负责对总队机关人员和地区交警支队的正、副支队长、政委及所属处、科、所长,县(市、旗、区)交警大队的大队长、教导员进行岗位培训。
  省交警总队有培训学校、基地和培训能力的,可以直接培训全省交警中队长以上的干部或者全省的交通民警。


    第十二条 地区交警支队负责对除由省交警总队直接培训以外的所属交通民警进行岗位培训。


    第十三条 培训单位应当选择有固定讲课、学习、训练地点和食宿条件的警察院校或培训基地作为培训场所,并聘请辅导教员,委派组织管理人员,配备教学用具。


    第十四条 基层交通民警岗位培训分批轮流进行。同一岗位的交通民警可集中安排在一批培训。


    第十五条 交通民警参加岗位培训的考试成绩作为年度工作考评项目之一,考试不及格的不得评为优秀。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1998年6月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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