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赋权条文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435章第18条)
〔1993年12月2日〕1993年第455号法律公告
(本为1993年第435号法律公告)
第1条 (已失时效而略去) 版本日期 30/06/1997
(已失时效而略去)
(1993年制定)
第2条 释义 版本日期 30/06/1997
在本规例中─
“上诉人”(appellant)指根据本条例第11条递交上诉通知的人。
(1993年制定)
第3条 上诉通知 版本日期 30/06/1997
根据本条例第11条递交的上诉通知须─
(a)符合附表内的表格1;及
(b)由上诉人递交主席。
(1993年制定)
第4条 上诉人须送达上诉通知副本及详情陈述书 版本日期 30/06/1997
上诉人根据本条例第11条递交上诉通知给主席时,须同时将该通知的副本一份送达处长,并须向处长及主席提交一份陈述书,述明上诉理由,包括将会提出的证据、出示的文件及传召的证人的姓名等一些足以确保上诉委员会及处长能充分及正当地了解上诉理由的详情。
(1993年制定)
第5条 关于上诉的进一步详情 版本日期 30/06/1997
上诉所涉及的任何一方如须从另一方获得关于上诉的进一步详情,可于上诉通知的副本根据第4条送达处长后14日内,或于主席应申请而在有关个案中容许的较长期间内,向该另一方送达通知,指明所需的进一步详情,而该另一方须于该通知送达后14日内,或于主席应申请而在有关个案中容许的较长期间内,向送达通知的对方提供该等详情,并将该等详情的副本一份递交主席。
(1993年制定)
第6条 文件的查阅 版本日期 30/06/1997
(1)上诉所涉及的任何一方可随时向另一方送达通知,要求对方于通知送达后14日内,出示在通知内所指明的与上诉有关的任何文件供他查阅,并准许他复制或抄录该等文件。
(2)上诉所涉及的任何一方如不遵照根据第(1)款所送达的通知行事,以后便不得提出该等文件为证据,除非他令主席信纳他有理由不遵照通知行事,而主席亦认为该理由是充分的。
(1993年制定)
第7条 聆讯日期、时间及地点 版本日期 30/06/1997
凡有人递交上诉通知,主席须就上诉订定聆讯日期、时间及地点,使聆讯可于合理的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展开,并须于所定日期至少28日前,用附表内的表格2向上诉人及处长送达通知,述明聆讯的日期、时间及地点。
第8条 证人传票 版本日期 30/06/1997
凡上诉所涉及的任何一方用附表内的表格3提出申请,主席可用附表内的表格4向申请书所指明姓名的人发出证人传票,要求他到上诉委员会席前,以便出示与上诉有关的任何文件及作证。
(1993年制定)
第9条 上诉聆讯须公开进行 版本日期 30/06/1997
除非主席主动或应上诉人或处长的请求而发出命令,禁止所有人或任何人出席聆讯过程或其部分过程,否则上诉聆讯须公开进行。
(1993年制定)
第10条 法律代表 版本日期 30/06/1997
为任何上诉的目的─
(b)处长可由大律师、律师或《律政人员条例》(第87章)所指的律政人员代表。
(1993年制定)
第11条 放弃上诉 版本日期 30/06/1997
(1)上诉人可藉向主席递交书面通知,放弃上诉或其中任何部分。
(2)上诉人根据第(1)款递交通知时,须同时将该通知的副本一份送达处长。
(1993年制定)
第12条 上诉人不出席聆讯 版本日期 30/06/1997
(1)凡上诉人不按主席所定的聆讯日期及时间亲自或由大律师或律师代表出席聆讯,上诉委员会─
(a)如信纳上诉人是因疾病或其他合理因由而不能出席,可将聆讯延期或暂停,在经过一段该委员会认为适当的期间后才再进行;
(b)可照样进行聆讯;或
(c)可驳回上诉。
(2)凡上诉委员会根据第(1)(c)款驳回上诉,上诉人可于驳回上诉的命令作出后30日内向主席递交书面通知,向上诉委员会申请覆核该命令,上诉委员会如信纳上诉人是因疾病或其他合理因由而不能出席聆讯,可将该驳回上诉的命令撤销。
(3)上诉人根据第(2)款递交通知时,须同时将该通知的副本一份送达处长。
(4)凡上诉委员会根据第(2)款将驳回上诉的命令撤销,主席须另订上诉聆讯的日期、时间及地点,使聆讯可于合理的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展开,并须于所定日期至少14日前,用附表内的表格2向上诉人及处长送达通知,述明聆讯的日期、时间及地点。
(1993年制定)
第13条 上诉人没有将上诉通知送达处长或没有提供详情 版本日期 30/06/1997
上诉委员会如信纳有下列的情况,可驳回上诉─
(a)上诉人没有根据第4条向处长送达上诉通知的副本;
(b)上诉人没有根据第4条向处长及主席提交详情陈述书;或
(c)上诉人没有根据第5条向处长提供进一步详情。
(1993年制定)
第14条 上诉程序的纪录 版本日期 30/06/1997
主席须在情况许可下,尽可能就上诉委员会所聆讯的每宗上诉,自行或安排他人以书面详尽记录─
(a)上诉人的姓名或名称;
(b)上诉理由;
(c)为上诉人出席作证的人的姓名;
(d)为处长出席作证的人的姓名;
(e)被传召到上诉委员会席前作证的人的姓名;
(f)作证的人所提供的证据;
(g)上诉委员会的决定;
(h)根据本条例第13条就上诉所涉及的讼费而判给处长或上诉人的款额。
(1993年制定)
第15条 由主席、处长或上诉人送达的通知 版本日期 30/06/1997
根据本规例─
(a)须由主席送达上诉人或处长的通知;
(b)须由处长送达上诉人的通知;或
(c)须由上诉人送达处长的通知,可用面交该上诉人或处长的方式或用挂号邮递寄往该上诉人或处长最后为人所知的地址的方式送达。
(1993年制定)
附表 版本日期 01/07/1997
附注:
具追溯力的修订─见1998年第25号第2条
[第3、7、8及12条]
表格
表格1[第3条]
《游戏机中心条例》
(第435章)
根据第11条递交的上诉通知
填写本表格前,请细阅下面的附注。
致∶上诉委员会主席
1.上诉人全名∶……
2.上诉人地址∶……电话号码∶……
3.上诉人的收件地址,或经妥为授权的上诉人代表的姓名或名称及收件地址(如与以上所填报者不同)∶
……。
4.与上诉所反对的决定有关的详情∶
(须附上有关决定的副本一份,并指出对什么事情提出上诉)
……。
日期∶19……年……月……日
……
上诉人
附注∶
1.本表格供因影涉及娱乐事务管理处处长(“处长”)根据本条例第5、6或9条所作的决定而受屈的人使用。
2.本表格须按其内所载的指示填妥,并须在处长就你拟上诉反对的决定向你送达通知之日起28日内递交上诉委员会主席(“主席”),地址为高等法院司法常务官办事处。
3.递交本通知时,须同时将本通知的副本一份,以面交方式或以挂号邮递寄往处长最后为人所知的地址的方式送达处长,并须向处长及主席提交一份陈述书,述明你意图确立的有关上诉的各项详情,包括将会提出的证据、出示的文件、传召的证人的姓名,以及其他详情,而该等详情须足以确保上诉委员会及处长能充分及正当地了解上诉的理由。处长可能会要求你再提供进一步详情或出示文件,以供查阅。
4.递交本通知前,请参阅《游戏机中心条例》(第435章)及《游戏机中心(上诉委员会)规例》(第435章,附属法例)。
(1998年第25号第2条)
表格2[第7及12条]
《游戏机中心条例》
(第435章)
上诉聆讯日期、时间及地点的通知
上诉编号∶19……年第……号
关于(上诉人)……上诉反对……
……。
致∶(上诉人)……
及影涉及娱乐事务管理处处长∶
现通知上述上诉定于19……年……月……日上午/下午……时……分在……聆讯。
致∶上诉人
现通知如你不在上述时间及地点亲自或由经妥为授权的大律师或律师代表出席聆讯,本上诉或会延期或暂停聆讯(如有合理因由)、被驳回或在你缺席的情况下聆讯。
日期∶19……年……月……日
……
上诉委员会主席
本人于19……年……月……日在……
将本通知书送达……
通知书收件人法律程序文件送达人
表格3[第8条]
《游戏机中心条例》
(第435章)
证人传票申请书
上诉编号∶19……年第……号
致∶上诉委员会主席
鉴于……地址为……
相当可能为上述上诉提供关键性的证据,本人……
现申请向……发出传票,为此传召他出席上诉聆讯。*/以及携带及出示下列文件∶
须出示的文件
……。
日期∶19……年……月……日
……
*上诉人/影涉及娱乐事务管理处处长
*删去不适用者。
表格4[第8条]
《游戏机中心条例》
(第435章)
证人传票
上诉编号∶19……年第……号
关于(上诉人)……上诉反对……
……。
致∶……
现传召你于19……年……月……日上午/下午……时……分前往……出席聆讯,及出席其后每天的聆讯,直至诉讼程序完结为止,以便在上述上诉中作证。你须携带下列文件以备出示 ∶
须出示的文件
……。
本人代表……发出本传票。
日期∶19……年……月……日
……
上诉委员会主席
本人于19……年……月……日在……
将本通知书送达……
通知书收件人法律程序文件送达人
(1993年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