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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四川新华文轩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7-04-12 生效日期: 2007-04-12
发布部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证监国合字[2007]12号

四川新华文轩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在境外发行H股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主板上市的申请报告》(川新文[2006]12号)及有关申请文件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发行不超过424,813,821股境外上市外资股(含超额配售55,410,498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全部为普通股。完成本次发行后,你公司可到香港交易所主板上市。
   二、同意你公司完成本次发行后,划转社保基金会持有的你公司不超过42,481,382股国有股转为境外上市外资股。社保基金会在符合境内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则的情况下,可将所持股份在香港交易所主板流通。
   三、你公司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过程中,应严格遵守境内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则。上市后15个工作日内,你公司应将非境外上市股份集中登记存管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并将集中登记存管及本次发行上市的情况书面报告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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