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辽政[2007]193号
沈阳市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沈阳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职能的请示》(沈政〔2007〕99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辽政发〔2003〕32号)的规定,同意你市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增加行使下列具体职权:
(一)民政殡葬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二)建筑和房地产市场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三)公用事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四)人防工程建设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五)煤炭市场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二○○七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