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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劳动局关于调整我市再就业优惠政策范围和再就业资金支付标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2-18 生效日期: 2004-02-18
发布部门: 深圳市劳动局
发布文号: 深劳[2004]18号

  为促进失业人员实现就业和再就业,根据前段我市再就业工作的进展情况,经市政府批准,现将我市再就业优惠政策实施范围和再就业资金支付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扩大《再就业优惠证》发放范围 
  除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转发劳动保障部等十一部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粤劳社〔2003〕41号)第一条规定的《再就业优惠证》发放范围以外,凡曾在我市国有企业就业,并能提供在该企业工作过的证明(如在该企业办理就业登记的员工劳动手册)的失业员工,不管其最后办理失业登记的单位是何性质,均可发放《再就业优惠证》。 
  二、扩大困难失业人员托底安置范围 
  (一)除符合《深圳市困难失业人员托底安置管理办法》(深劳〔2003〕119号)第二条规定外,凡在劳动部门办理失业登记,对就业岗位无特定要求,且连续失业3年以上并未交纳养老保险的人员,可认定为“困难失业人员”; 
  (二)除依照《深圳市困难失业人员托底安置管理办法》(深劳〔2003〕119号)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给予劳务派遣和以工代赈的困难失业人员补贴外,企业直接招用的困难失业人员也可享受相关补贴。 
  三、调整再就业资金支付标准 
  (一)市、区劳动部门设立的就业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市、区就业服务机构)通过劳务派遣方式安排就业以及企业直接招用的困难失业人员,由市、区就业服务机构向其支付差额补贴,使其月收入达到本市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的60%; 
  (二)市、区就业服务机构通过以工代赈方式组织困难失业人员参加社会公益性劳动的,由市、区就业服务机构根据以工代赈人员的劳动时间,按本市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的50%支付生活补贴; 
  (三)失业人员依照有关规定参加政府资助学费的技能培训,不受次数限制。参加中级以下技能培训每次可报销不超过2000元的培训学费。参加中级及以上技能培训学费报销不限额度; 
  (四)困难失业人员参加技能培训期间,可向市、区就业服务机构申请生活困难补助。补助的标准为:实际上课天数 ×(本市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的30% ÷ 21); 
  (五)失业人员参加随岗培训期间,由市、区就业服务机构按月以本市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的40%发给生活补贴; 
  (六)用人单位安排困难失业人员参加随岗培训的,由市、区就业服务机构一次性补贴管理费300元/人; 
  (七)对录用35周岁以上(含35周岁,下同)户籍失业人员的各类经济组织,市、区就业服务机构应给予安置奖励。以下两种奖励支付标准和方式供用人单位选择其中一种: 
  1.用人单位招用35周岁以上户籍失业人员,每招用1人,签订1年劳动合同给予1000元岗位补贴,签订2年劳动合同给予3000元岗位补贴,签订3年劳动合同给予6000元岗位补贴; 
  2.用人单位招用35周岁以上户籍失业人员,每招用1人每月补贴100元。 
  (八)除依照《深圳市职业介绍机构就业服务补贴发放办法》(深劳〔2003〕117号)第三条规定给予职业介绍机构就业服务补贴外,对直接到劳动部门招用失业人员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履约3个月并办理相关就业手续后,每招用1人,由劳动部门一次性补贴300元,招用困难失业人员的用人单位,一次性补贴500元。 
  (九)取消《深圳市困难失业人员托底安置管理办法》(深劳〔2003〕119号)第十条及《深圳市失业人员培训管理办法》(深劳〔2003〕120号)第九条规定的200元交通补贴。 
  (十)再就业资金其他支付项目和标准不变。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二○○四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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