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证监公司字[2007]54号
安徽江淮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和《关于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的申请报告》及相关文件收悉。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号)的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我会对你公司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告《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无异议,你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同意豁免你公司因认购不低于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的32%导致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超过发行后总股本的30%而应履行的要约收购义务。
三、你公司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上述收购的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