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财会[1995]30号
最近,我部与海关总署联合下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口企业会计账簿设置和报送会计报表的暂行规定》,要求在海关登记的保税企业,于每年4月30日前,向海关报送上一年度的 资产负债表 、 损益表 、 进口商口销售利润(亏损)表 和 出口商品销售利润(亏损)表 。 资产负债表 和 损益表 的格式及编制说明按照现行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现将 进口商品销售利润(亏损)表 和 出口商品销售利润(亏损)表 的格式及编制说明印发给你们,请布置给在海关登记的保税企业执行。 附件1:进口商品销售利润(亏损)表及编制说明
附件2:出口商品销售利润(亏损)表及编制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