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吉市政办发[2006]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开发区:
《吉林市城市容貌标准》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六年五月十五日吉林市城市容貌标准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创造和维护吉林市清洁优美的工作、生活环境,加强城市容貌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吉林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关联法规:国务院行政法规(1)条 地方人大法规(1)条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城市市区、城镇、建制镇以及工业、经济、旅游开发区等城市化地区。
第三条 城市建筑、公共设施、园林绿化、广告牌匾、城市道路、城市水域、公共场所、居民住宅区等有关城市容貌,均适用本《标准》。
城市建筑
第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应根据城市规划和技术规定进行设计、建造;主要道路和景观区域内应讲究建筑艺术,注重美观,建筑造型、装饰和色调应与所在区域周边建筑及空间景观的环境相协调。
第五条 具有代表风格和历史价值的建(构)筑物(名胜古迹、名人故居等)应保持原有风貌及特色,并设置专门标志,不得随意拆除、改动。
第六条 建(构)筑物的外墙面应保持外型完好、整洁,无残损、褪色、掉皮现象,无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主要道路和景观区域内的临街建(构)筑物的外墙面应定期进行清洗和粉刷。玻璃、金属板类的,应每6个月至1年清洗一次;贴面砖、石材类的,应每2年清洗一次;水泥、涂料等其他材质类的,应每2至3年清洗或粉刷一次。
建(构)筑物的外墙粉刷(建筑的基色、勾勒线和设施颜色)应保持原有建(构)筑物的风貌。
第七条 建(构)筑物上无违法(章)搭建,并应保持外型完好整洁,屋顶、平台、外走廊上无垃圾和杂物,无擅自搭建的挂台、雨棚、鸽棚、卫星接收器、防盗栅栏等。主要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临街建筑物的阳台上无吊挂、晾晒和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信(报)箱、牛奶箱等应规范设置,保持整洁、完好。
第八条 临街营业用房的牌匾应按要求设置。橱窗、陈设应美观、大方,空调外机、排气扇的下沿高度不低于1.8米;主要街路两侧和景观区域临街单位或营业用房应采用封闭式卷帘门作为防护设施,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不属于建(构)筑物本体的雨蓬、空调外机和滴水管等附属设施应排列整齐,并保持整洁完好。
第九条 各类施工工地应有围墙、围板遮挡。在主要道路和景观区域及机场、码头、车站广场设置的围墙、围板应不低于2.5米;在其他路段设置的围墙、围板应不低于1.8米,并保持整洁、完好、美观;在建工程主体施工应使用密目网全封闭防护。
第十条 城市道路两侧、中心区域、文化区域、娱乐场所、体育场馆等新建建筑物,应以绿篱、花坛(池)、栅栏、透景围栏或半透景围墙等形式分界;原有建筑物应按规划要求逐步采用绿篱、花坛(池)、栅栏、透景围栏或半透景围墙等形式分界;社区街道、楼群甬道设置景门的,造型、色调应与所在区域的环境相协调。
第十一条 城市雕塑和各种建筑小品的规划与设置地点应经有关部门批准,其造型、风格应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并定期清洗,保持完好、整洁和美观。
公共设施
第十二条 城市交通信号灯、交通护栏、隔离墩、路名牌、道路指示标志等城市交通设施应规范设置,标示醒目,保持完好、整洁、美观。
第十三条 城市邮政、电信、信息、传媒、供水、排水、排污、供气、供电、公交等公共设施应规范设置,排列有序,并保持设施的整洁、美观和完好。
架空线缆和杆架应排列整齐、保持完好,无废弃,无多余电缆缠绕、悬挂,各种空架线缆应按规划逐步入地。
第十四条 道路两侧路灯的高度、间距、悬挑长度、照明亮度等应符合相关规范。主要道路、景观区域和建(构)筑物的夜景灯饰照明应体现特色效果,与周围环境协调,并保持设施的整洁、美观和完好,无光污染。
第十五条 垃圾箱、废物箱、垃圾收集站等公共卫生设施应保持完好、洁净。公共厕所应合理布局,主要道路和景观区域内要建设水洗公共厕所,立面造型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保持内外整洁、完好。
第十六条 读报栏、画廊、招贴栏、书报亭、烟亭、电话亭、售货亭等应布局合理,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定期清洗,保持完好、整洁。
第十七条 各类公共健身、体育、休闲设施等应保持整洁、完好。
第十八条 各类废弃的公共设施应及时清除。
园林绿化
第十九条 城市行道树应整体效果良好,与周围环境相协调。整条道路行道树规格、品种、树穴统一规划,无缺株、无死树枯枝,树穴无沙土裸露,树穴盖板及侧石无缺损。行道树上无擅自悬挂的物品,无借树搭棚等妨碍树木生长的现象。
第二十条 道路两侧的绿地、绿化隔离带应布局合理,绿化应保持植物生长良好,叶面洁净、美观,无明显病虫害,无死树,无地面空秃;绿地内无杂物。
第二十一条 造型植物、攀缘植物和绿篱应保持造型美观、洁净、完整。
第二十二条 绿地围栏、标牌等绿化设施应保持整洁和完好,绿化养护作业产生的垃圾应及时清除。
第二十三条 应推广庭院绿化、阳台绿化、垂直绿化、屋顶绿化等特色绿化。
广告牌匾
第二十四条 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及牌匾、招牌、标牌等应用字规范、工整,无错别字,字体无残缺,设置位置、外型、材质、色彩和字体大小应与同幢建筑物和周边环境相协调,并注意与建筑物的比例适当。保持安全、整洁、美观、完好。
第二十五条 在建(构)筑物顶部或墙面设置的户外广告及其他设施应与该建(构)筑物的规格、色彩、风格相协调,不影响该建(构)筑物的轮廓线。文物保护单位和标志性建筑物外立面不得设置户外广告及其他设施。
第二十六条 主要道路、商业街的广告、牌匾等设施要统一规划设置,并采用霓虹灯或内透光的标准设置。
第二十七条 公交站台、候车亭(廊)应采用内透光式广告。公交车辆、出租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上的车载广告应简洁明快,色彩与车辆底色相协调,并保持完好、整洁。广告制作不得使用反光等影响交通视线的材料。
第二十八条 景观道路、主要街路无过街横幅,景观区域内的建(构)筑物上无悬挂条幅、布幔等临时性广告。其他经批准设置的各类临时性广告(条幅、布幅、彩旗、布幔、彩虹门等)应语言通顺、用字规范、工整,无错别字,字体无残缺,并按时撤除。大型活动或节假日悬挂、张贴庆祝标语的,应按期限自行撤除。
第二十九条 利用城市道路、空间设置的各种导向牌、指路标志牌和区域地图等设施应统一设计、设置,合理布局,街巷、胡同牌、楼房栋号、门牌号应按国家相关标准设置。引用外语的,应当符合规范,并保持整齐、醒目和完好。
城市道路
第三十条 城市道路应保持平整、完好,排水畅通,便于通行。路面出现破损等影响市容观瞻的情况,应在规定期限内修复,无障碍设施应保持完好。地面设置的各种井盖应保持完备、齐整,雨污排水口和管道应定期清捞和疏通,雨污水不外溢、雨后积水能及时排出。
第三十一条 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挖掘道路或占用道路从事生产、加工、经营、堆物、搭建。
第三十二条 城市占道市场应按规定设置,市场内应整洁、有序,摊位排列整齐,保持道路畅通,不阻碍防火通道,划区经营物品种类,按规定的时间进市、退市,无探头经营。
第三十三条 城市桥梁、立交桥、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的路面上应保持清洁,两侧设施应定期清洗,保持整洁、完好。
第三十四条 城市道路上行驶的各种车辆应保持车容整洁,运载散流体的车辆应密封苫盖,车辆无泥污,运输途中无飞扬、洒落、滴漏等,无污染路面。
第三十五条 人行道路面应铺筑平整、牢固,彩砖应色彩均匀、和谐,线条和图案清晰,道路隔离护栏设置位置合理,设施线型挺直、圆顺、接缝平整。出现缺失、变形或损坏,应及时修复或更换。
第三十六条 城市道路、广场应保持整洁,定期冲洗,减少扬尘,道路路面的果皮、纸屑、烟蒂、痰迹、污水等废弃物应及时清扫。
城市道路、广场、住宅区内的冰雪应按规定的时间及时清除、清运。
第三十七条 道路施工场地周围应按规定设置围墙、围板或隔离护栏、警示标志,施工机械、材料应摆放整齐,破损路面应及时修复,施工中的废弃物应当即产即清,施工中应减少作业扬尘,施工期间废水、泥浆不得流出场外,浸漫路面、堵塞管道,泥浆不得排入下水道。工程竣工时,应平整现场、恢复路面。
城市水域
第三十八条 城市水域应保持清洁,无垃圾、粪便、油污、动物尸体、水生植物等废弃漂浮物,发现废弃漂浮物应及时清除。
第三十九条 河道和湖泊两岸的建(构)筑物及架设的桥梁、管道、闸门等应保持清洁、完好,无违章悬挂、无存积污物。水域沿岸及其防护堤应保持整洁、完好,无设置鱼网、鱼箱,无违法(章)建(构)筑物和堆积物品。亲水平台等休闲设施应整洁、完好。
第四十条 各类船舶和其他水上作业机械、码头应容貌整洁,无违章悬挂,垃圾污水等各种废弃物不得排入水域。船舶卫生清扫的垃圾应按规定要求处置,清洗甲板或仓室时应事先进行清扫,不得将残留物、废水、油污等排入水域。
第四十一条 船舶装运垃圾、粪便和易飞扬散装货物时,应密封苫盖,不裸露,无飘散物污染水域。
第四十二条 城市水域两侧堤岸应按规范栽种树木、设置绿化带,并与周边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相协调。
公共场所
第四十三条 公交站点、各种车辆停车场(泊位)应设施完好、造型美观、标志醒目,地面保持平整、洁净。
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应停放在指定的停放场地,并停放整齐、有序。非机动车辆应按指定停放点或划定的停放区域有序停放。
风景名胜区、景观区域不得设置非机动车停放棚、亭。
第四十五条 机场、车站、码头、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影剧院、体育馆、学校、医院、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应保持整洁,无违章设摊,无人员露宿。经批准在公共场所设置的经营摊点应规范经营,并保持摊点的整洁卫生,不得影响周围市容环境。
第四十六条 经申请同意,在公共场所(包括水域)举办节庆、文化、体育等活动应保持环境整洁,活动结束后,无废弃物和临时设置的设施。
居民小区
第四十七条 小区内道路路面平整完好,无破损;井盖无破损、无丢失;道路畅通,无违法(章)搭建、占道设摊经营及有碍市容卫生的堆放物;道路整洁卫生,无废弃物及各种垃圾;垃圾在指定区域或容器内堆放,建筑施工及装修垃圾应及时清除。
第四十八条 小区内公共娱乐、健身、体育、休闲、绿化等场所无乱晾晒,无积存垃圾和积留污水,无堆放物及违法(章)建筑,无安全隐患。
绿化、围栏应保持完好、整洁,无荒芜,无擅自占用,绿化养护作业产生的垃圾应及时清除。小区内无畜、禽饲养。
第四十九条 小区内建筑物外墙及公用设施应保持整洁、完好,无明显脱落和污迹;墙面、楼梯口内及树木、邮箱、报箱、奶箱、报栏、电线杆、变电箱等设施无乱张贴、乱刻画、乱涂写;楼梯间内无堆放物、无乱贴乱画。
第五十条 小区内应设置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地。垃圾箱(站)等环卫设施应符合规范、美观要求,与小区环境相协调,并保持整洁、完好。有条件的小区应设置公共晒衣场地。
第五十一条 小区内的水域应保持整洁,垃圾、污水等废弃物不得排入水域。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标准》由吉林市市容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