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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年6月26日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自治区六届人大二次会议认真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认为这一法律是实宪法规定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基本法律,它的颁布施行,对于进一步完善和发展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巩固国家的统一,发展社会主义的民族关系,加强民族团结,发挥各族人民当家作主的积极性,加速民族自治地方社会主义经济和文化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会议坚决拥护民族区域自治法。为了保证这一法律在自治区的认真实施,特作如下决议:
一、广泛深入学习宣传民族区域自治法。自治区境内的一切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和城乡基层组织,都要采取各种有效的方式,广泛深入地宣传民族区域自治法,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使各族人民群众了解它的基本精神和重要规定,提高思想认识,自觉地维护和执行。在宣传工作中,要联系实际,有针对性地进行思想教育,为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全面实施扫清各种思想障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二、切实贯彻执行民族区域自治法。自治区境内的一切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和城乡基层组织,都要认真贯彻执行民族区域自治法,保障各级自治机关自治权利的行使。要对照民族区域自治法,经常检查自己的工作,切实纠正违法现象,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要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结合自治区的实际,组织起草自治区自治条例,提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执行。
三、认真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进一步增进各民族的团结。按照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处理好各民族之间的关系。各族人民群众要牢固树立“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的思想,互相信任,互相尊重,互相支持,互相学习,互相谅解,把自治区的民族团结推进到一个新的阶段。
四、认真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加速自治区的社会主义经济、文化建设,为大规模开发建设新疆作好准备。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充分行使自治机关的自治权利,大量培养少数民族的各级干部、各种专业人才和技术工人,发扬各族人民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勇于改革,开拓前进,把自治区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迅速搞上去,为各民族的共同繁荣而努力奋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