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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物价局关于加强二00一年春运期间公路旅客票价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12-11 生效日期: 2000-12-11
发布部门: 贵州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黔价经[2000]391号

  各地、州(市)、县(市、区、特区)物价局,交通局,省公路运输管理局,各运管处、所:
  为加强我省春运期间公路客运票价管理,维护广大旅客和客运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春运期间公路客运票价的作价办法。按照《汽车运价规则》(交公路发(1998)502号)的规定,旅客票价按下列公式计算:
  旅客票价=(旅客运价中准基价×(1+浮动幅度))×旅客乘车里程+其他费用
  其中“旅客运价中准基价”按《关于整顿公路汽车运输价格的通知》(黔交财(1997)字第17号)中规定的“中准运价”执行。“其他费用”包括车辆过桥、过路通行费和客运站站务费,按85%的上座率分摊入每张旅客票价。

  二、各地、州(市)、县(市、区、特区)物价部门要会同当地交通管理部门按上述作价办法,可将客运中准价上浮40%(即:在黔交财(1997)字第17号文规定中准价可上浮20%的基础上,上浮20%)具体制定各条客运线路,不同车型的最高旅客票价,并主动与毗邻地区做好价格衔接工作,确保同一条客运线路、同车型的旅客票价同价,同时将最高旅客票价在各汽车客运站(场)张榜公布。

  三、客运经营者可根据营运线路客源等情况,在规定的最高客运票价以内,确定旅客票价水平。但绝不能突破最高旅客票价。

  四、各地各级物价、交通部门要密切合作,做好春运期间的旅客票价管理工作,加强对票价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超过最高旅客票价等价格违法行为,要依照《价格法》从严查处。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受理部门,及时处理各种价格违法行为。

  五、今年春运时间,从二00一年一月九日至二00一年二月十七日止,共计40天。上述规定在春运结束后,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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