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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创新动力工作室章程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9-02 生效日期: 2005-09-02
发布部门: 澳门特别行政区
发布文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成员

第三章 组织

第四章 经费

第五章 附则

中文简称为“创动力”

葡文名称为“Novo Estúdio de Macau”

英文名称为“Macau New New Studio”

为公布之目的,兹证明上述社团之章程已于二零零五年九月二日,存盘于本署之2005/ASS/M1档案组内,编号为81号,有关条文内容如下:

 

澳门创新动力工作室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工作室定名为“澳门创新动力工作室”,简称创动力(以下称本室)。

本室正式英文名称为“Macau New New Studio”。

本室正式葡文名称为“Novo Estúdio de Macau”。

第二条 本室是一个以团结广大澳门青年,利用网络科技宣扬澳门为宗旨的非牟利青年组织。

第三条 本室地址为:黑沙湾裕华大厦第六座六楼A。

第二章 成员

第四条 成员:

澳门居民年龄在45岁以下之青年,赞同本室宗旨,填写入会申请表,经理事会审批,即可成为本室成员;凡入会达五年或以上者,即成为永远成员。

第五条 权利与义务:

(一)成员应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主人翁精神,以工作室为家,以学习为本,团结互助,共同提高计算机网络技术,建设工作室。

(二)始终保持高度的激情,去学习计算机知识并应用到实践中去。

(三)以创新动力工作室为品牌,共同创造和维护创新动力工作室形象,以创新动力工作室为荣,发表作品,努力工作。

(四)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工作室分配的任务,不断提高计算机技术和实践能力,不断自我完善。

(五)积极维护工作室的名誉和利益,不得私自参加和组织任何与本工作室利益相冲突的团体。

(六)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有向本室提出批评和建议之权利,可参加本室举办之一切活动并享有作为成员的权益。

(七)凡成员有遵守章程,服从议决,缴交会费及其它义务。

第六条 成员如有违反章程,破坏本室声誉者,得由理事会按照情节轻重予以劝告、警告或开除会籍之处分。被开除会籍的会员所缴交之任何费用,概不发还。

第七条 凡无理欠缴会费者,即丧失成员之一切权益,但仍可保留成员身份;凡无理欠缴会费两年或以上者,作自动退会论。

第三章 组织

第八条 (一)组织:

a)会员大会;

b)理事会;

c)监事会。

(二)组织成员由会员大会选出,由所有完全享有会员权利的会员组成。

(三)组织每届任期为三年,可连选连任。

会员大会

第九条 (一)会员大会为本会最高权力机构;

(二)会员大会设一名会长,若干名副会长及秘书;

(三)会长兼任会员大会召集人,若会长出缺或因故不能执行职务,由副会长代行职务。

第十条 (一)全体会员每年举行一次平常会议;

(二)基于以下原因可召开全体会员特别会议:

a)应会长要求;

b)应理事会或监事会半数以上成员要求。

第十一条 会员大会的职权:

a)制定本会的活动方针;

b)审批修改本会章程;

c)审批理事会年度工作报告书和年度财政报告书。

第十二条 (一)召开会员大会,须最少提前八天以挂号信方式或最少提前八天透过签收的方式通知所有会员,通知书内须列明会议的日期、时间、地点及议程;

(二)开会时必须有大多数会员出席,若超过指定时间一小时后,不论出席会员人数多寡,均可召开会议。

理事会

第十三条 (一)理事会由一名理事长,若干名副理事长及理事组成,成员必须为单数。

(二)若理事长出缺或因故不能执行职务,由副理事长代行职务。

第十四条 理事会职权:

a)根据会员大会制定的方针,领导管理和主持会务活动;

b)招收会员;

c)制作年度工作报告书和财务报告书;

d)委任本会代表;

e)订定入会费;

f)根据会务进展需要聘请社会人士担任本会的名誉职务;

g)实施在法律及本会章程内并无授予会内其它机关的职权。

监事会

第十五条 (一)监事会由一名监事长,若干名副监事长及监事组成,成员必须为单数;

(二)若监事长出缺或因故不能执行职务,由副监事长代行职务。

第十六条 (一)监事会职权:

a)监督本会行政管理机关的运作;

b)查核本会的财务;

c)就其监察活动编制年度报告;

d)履行法律及本会章程赋予的其它义务。

(二)监事会可要求本会的行政管理机关提供必要或适当的资源及方法以履行其职务。

第十七条 如有其它任务,理事会得另设委员会或工作组处理之。

第十八条 本室可聘请名誉会长、名誉顾问、顾问及其它名誉职衔推进会务发展。

第四章 经费

第十九条 个人成员每年会费为澳门币壹佰元(在校学生拾元),成为永远成员后毋需缴交会费。

第二十条 本室经费必要时得向成员和社会人士募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澳门创新动力工作室所有。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由澳门创新动力工作室负责修改。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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