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税委会[2004]1号
商务部,海关总署: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据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苯酚征收反倾销税的请示》(商公平发[2004]9号),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苯酚征收反倾销税。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4年2月1日起,对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苯酚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自2004年2月1日起5年。
二、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
产品名称:苯酚
英文通用名称:Phenol
产品分子式:C6H50H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号:29071110
产品特征及用途:苯酚,俗名石碳酸,常温下为五色针状或白色块状晶体,是重要的有机化工原料之一,在工业上用途广泛,主要用于制备酚醛树脂、双酚A、已内酰胺、烷基酚、水杨酸等工业原料,还可以用作溶剂、试剂和消毒剂,在合成纤维、塑料、医药、农药、香料、染料、涂料和炼油工业等领域中也有应用。
三、对各公司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分别如下:
(一)日本公司
1.日本三井化学株式会社(MITSUI CHEMICALS,INC.JAPAN) 6%
2.其他日本公司(ALLOTHERS):144%
(二)韩国公司
1.锦湖P
B化学株式会社(KUMHO P&B CHEMICALS,INC.) 5%
2.其他韩国公司(ALL OTHERS) 16%
(三)美国公司 36%
(四)台湾地区
1.台湾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FORMOSA CHEMICALS & FIBRE CORPORATION) 3%
2.台湾信昌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Taiwan Prospreity Chemical Corporation) 5%
3.其他台湾地区公司(ALL OTHERS) 19%
四、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
进口经营者自2004年2月1日起,进口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被调查产品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额=海关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到岸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五、反倾销税的追溯征收
对自2003年6月9日起至终裁决定公告之日止,有关进口经营者依初裁决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的现金保证金,按终裁决定所确定的征收反倾销税的商品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计征并转化为反倾销税,与之同时提供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现金保证金一并转为进口环节增值税。对在此期间有关进口经营者所提供的现金保证金超出反倾销税和与之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部分,海关予以退还,少征部分则不再补征。
对实施临时反倾销税措施决定公告之日前,原产于日本、韩国、美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苯酚不再追溯征收反倾销税。
六、本决定由商务部对外公告;由海关总署通知各地海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