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第114/2005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奖学金的发放
第一节 奖学金之首次发放
第二节 奖学金的续期
第三章 最后条款
经研究生资助发放技术委员会建议;
社会文化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并根据第6/1999号行政法规第五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核准新的《研究生奖学金发放规章》,该规章载于本批示附件,并为本批示的组成部分。
二、废止第90/2005号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
三、本批示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二零零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社会文化司司长 崔世安
研究生奖学金发放规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宗旨
本规章订定研究生资助发放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向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发放研究生奖学金的规范。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一、于申请日已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者,可申请研究生奖学金。
二、为学习或进修研究生课程所需的语言培训课程,不获发奖学金。
第三条 奖学金的名额和金额
由社会文化司司长批示订定每年的奖学金名额和金额。
第四条 奖学金的发放期
一、奖学金每年分三期发放,每期为三个月。
二、奖学金的发放并非每年进行,但根据本规章规定的奖学金续期发放除外。
第五条 奖学金获得者的义务
奖学金获得者的义务为:
(一)在澳门开立银行账户;
(二)未经委员会事先许可,不得更改收取奖学金的开户银行及银行账号;
(三)通讯地址有变,须通知委员会;
(四)未经委员会事先许可,不得同时领有其它奖学金、助学金或津贴;
(五)完成硕士学位课程或博士学位课程后的十二个月内,须将其论文一式三份递交予委员会;
(六)未经委员会事先许可,不得更改已订定的博士学位课程研究计划的课题;
(七)修读博士学位课程者须每年递交附有导师意见的学习报告。
第二章 奖学金的发放
第一节 奖学金之首次发放
第六条 递交申请
递交研究生奖学金申请的期限为九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而有关申请档须递往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
第七条 申请文件
一、申请者在申请奖学金时须递交已填妥的专用表格及下列文件:
(一)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副本;
(二)个人履历;
(三)高等教育学历证书及高等课程各科所获分数的成绩表;
(四)由所入读的高等院校发出的课程简介;
(五)所入读的高等院校发出的报名证明文件、录取通知书或注册的证明文件;
(六)申请者报读课程的授课语言学习证明,或以个人名义声明能掌握该授课语言;
(七)两名学术界或专业界资深人士的推荐信;
(八)申请博士学位课程奖学金者须提交一份研究计划。
二、为评审申请的需要,委员会可要求申请者提供其它档或作补充说明。
三、申请过程中的各项费用由申请者承担。
第八条 申请的评审
一、委员会根据申请者拟修读课程的意义,以及申请者的履历甄选发放奖学金。
二、有关甄选的评审将考虑申请者在学术、专业和科研方面的经验,尤其是:
(一)高等教育学历及成绩;
(二)研究课题对澳门社会的利益;
(三)申请者所发表的研究成果,特别是与其修读课程的研究范畴有关的成果。
三、委员会有权在必需时就申请者的评审征询专家的意见。
第九条 公布结果
有关评审的决定会在申请截止日起计一百二十日内以书面通知申请者。
第二节 奖学金的续期
第十条 续期
根据本规章之规定,奖学金可延续发放,直至课程最短期限结束为止,但该期间不得超过三年。
第十一条 续期的条件
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奖学金获得者可获延续发放奖学金:
(一)所修读课程已获发放奖学金,课程最短期限超过一个学年或两个学期;
(二)奖学金获得者提交有关课程新学年的在读证明文件;
(三)成绩及格,平均分不少于13分(20分制)或 65分 (100分制);
(四)学术导师对奖学金获得者已开展的研究发表称许的意见,并赞同其下一个阶段的研究计划。
二、上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述的条件适用于硕士学位课程奖学金的续期申请;第一项、第二项及第四项所述的条件适用于博士学位课程奖学金的续期申请。
第十二条 续期的申请
一、申请奖学金续期应填写专用表格并连同以下文件一并递交:
(一)上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述条件的证明文件适用于硕士学位课程奖学金获得者;而第一项、第二项及第四项所述的档适用于博士学位课程奖学金获得者﹔
(二)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副本。
二、奖学金的续期须于每年九月申请。
第三章 最后条款
第十三条 预审
一、申请者未按本规章的规定递交申请所需档,不能参加甄选。
二、申请者倘已获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发放研究生奖学金,其申请将不获考虑。
第十四条 奖学金的撤销
不遵守本规章的规定,尤其是出现如下的情况时,已发放的奖学金会被撤销:
(一)同时领有其它奖学金、助学金或津贴而未经委员会事先许可;
(二)递交有关申请文件时提供虚假声明或遗漏重要的事实。
第十五条 罚则
一、倘被证实存在上条所指的任何情况,委员会可随时决定撤销奖学金,且不妨碍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权利。
二、奖学金倘被撤销,有关奖学金获得者须实时归还所有收取的款项。
第十六条 规章的修订
一、本规章的修订可在任何时间进行,修订公布后只对之后的奖学金申请生效,另有规定者除外。
二、有关修订公布后并不侵害既得的法律利益。
第十七条 遗漏情况
本规章倘有遗漏及因行使本规章而产生的疑问,由委员会负责解决。
第十八条 最后规定
按一般法律规定,可对委员会的决议提起司法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