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豫计价管函[2002]98号
郑州铁路局:
你局价格管理办公室《关于申报我局宝丰车务段、三门峡西、安阳、水冶车站地磅收费的函》(郑价办函[2002]1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郑州分局所属的安阳、水冶火车站的运贸公司或劳服公司,洛阳分局所属的三门峡西、伊川、汝阳、汝州、鲁山火车站,自筹资金修建的静态地中衡检斤收费文件已期满,鉴于投资尚未收回,为以收抵支和维持适当的投资收益,同意上述火车站对确需过秤的货物仍按原标准每吨2元收取检斤费。此标准为最高上限,地磅管理部门可对常年过秤的单位或批量较大的散堆装货物实行下浮,具体标准由其自定。
二、检斤收费应实行明码标价,收费方法和标准要张榜公布,以接受货主和价格管理部门的监督。过秤码单应妥为保管,以备货主查询。
三、本批复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暂执行至2003年6月底,届时根据投资回收情况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