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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加强2003年春运期间旅客运输价格监管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1-13 生效日期: 2003-01-13
发布部门: 天津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津价费[2003]15号


  各区县物价局、天津市交通局、天津铁路分局、天津民航局: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加强2003年春运期间旅客运输价格监管的通知》(计价格(2002)2870号)要求,现将加强春运期间旅客运输价格监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有关运输企业应自觉遵守国家的价格法规、政策,严格执行物价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关于春运价格的规定,积极维护正常的价格秩序。

  二、经2002年铁路票价听证会论证并报请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委公布了《铁路部分旅客列车票价实行政府指导价方案》。铁路运输企业必须严格执行铁道部在此方案基础上规定的春运票价的浮动范围、时间和幅度,不得擅自调整。除国家计委、铁道部《关于规范铁路客票销售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0)146号)规定的送票费和铁路客票销售服务费及市物价局的有关规定外,各铁路运输企业和客票销售代理人一律不得在规定票价外,加收任何其他费用。

  三、公路旅客运输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汽车旅客运价的函》(津价工(2000)557号)规定的基本票价和浮动幅度。任何单位、企业或个人都不得违反规定擅自提高价格。

  四、各航空运输企业执行的实际销售票价不得超过政府规定的国内航空运输票价和燃油附加上限;销售革命伤残军人、教师、学生等特殊优惠客票,必须严格执行民航总局的有关规定,不得擅自提高票价水平。

  五、各运输企业必须严格执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退票费标准,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应当以方便旅客为原则,合理设置退票点,及时退还票款,不得设置障碍、指定不合理的退票地点,强制或变相阻挠旅客退票,剥夺旅客退票的权利。

  六、各运输企业和客票销售代理人必须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符合规定的票价和收费,必须经明码标价方可收取;未经明码标示的价格和收费,一律不得收取。

  七、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春运期间旅客运输价格的监管。认真受理消费者投诉,及时依法处理经营者价格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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