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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蚌埠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推广使用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软件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8-14 生效日期: 2003-08-14
发布部门: 安徽省蚌埠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文号: 蚌地税[2003]183号
市区各分局:
  为加强个人所得税管理工作,规范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行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03年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5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申报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制度的通知》(国税发[1995]213号)规定,积极推进个人所得税征管电子化进程,按照省局部署和市局的工作安排,决定在市区推广使用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软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推广使用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软件的重要意义。推广使用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软件是加强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管理和推进个人所得税征管电子化的有力手段,是实现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的全员明细申报的平台和依托。各单位要重视这项工作,并以此为契机,全面建立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制度,进一步提高代扣代缴质量、提升代扣代缴水平。要向使用单位大力宣传应用代扣代缴软件是扣缴义务人正确履行代扣代缴义务,规范征纳双方行为,减轻办税人员办理代扣代缴工作压力和提高办税效率的重要途径。
  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软件推广使用的范围:
  目前推广使用的范围主要是:电力、电信、金融、保险、证券、石化、烟草、铁路、城市供水、供气、医疗机构及部分高收入企业。
  三、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软件使用的规定:
  1.凡是使用代扣代缴软件的单位为实行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制度的单位,以《税款扣缴明细表》替代《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
  2.软件使用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数据录入、税款计算、报表打印、纳税申报及系统维护;
  3.软件使用单位在录入数据的同时必须录入相应的会计凭证号;
  4.各扣缴单位要定期作好代扣代缴软件中数据的备份工作,各有关数据的保存时间不得低于5年,确保数据的完整性;
  5.购买代扣代缴软件的费用可在税前扣除。
  四、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软件推广工作的几点要求:
  1.各分局要提高对推广代扣代缴软件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一把手亲自过问,分管领导亲自抓,要明确责任,落实到人。要认真做好对企业的宣传解释工作,争取企业的支持和配合,切实做好代扣代缴软件的推广应用工作。
  2.加强跟踪管理,提供优质服务。各单位要实时监控代扣代缴软件的使用情况,督促软件使用单位按时报送各项报表,根据使用情况适时调整代扣代缴工作管理措施,努力为应用单位提供优质服务。
  3.为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市局职能科室和各分局务必按照8月6日会议的要求,严格目标考核,切实将这项工作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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