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在线律师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新闻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新闻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决定

状态:被修正 发布日期:1996-11-07 生效日期: 1996-11-07
发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六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决定》已由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1996年9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 二十八 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家和自治区基础设施的大型重点工程建设项目需征用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土地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其补偿标准按该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三至六倍执行”。原第二款相应调整为第三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9月26日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11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