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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物价局、市经发局、市供电局关于试行峰(平)、谷电价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5-28 生效日期: 2001-05-28
发布部门: 深圳市经发局、深圳市物价局、深圳市供电局
发布文号: 深价(2001)37号

各有关单位:
  为缓解我市用电高峰期供电紧张的压力,引导电力消费避峰就谷,优化我市电力资源配置及投资发展环境,经深圳市物价局、深圳市经发局、深圳供电局共同研究,并经市政府三届二十八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就实施峰(平)、谷电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变压器在运行容量101千伏安以上的工作用户和蓄冰空调用电。

  二、时段划分:谷期的时限定为每天23:00--07:00,其余时段为峰(平)期。

  三、峰(平)、谷电价标准
  (一)、基本电价及峰(平)期电量电价仍按“深价[1999]175号”文的规定执行。
  (二)、谷期电量电价分为:①工业用户,以现行峰(平)期电量电价为基础,旺季(5--10月用电)调降0.20元/千瓦时,淡季(11--4月用电)调降0.10元/千瓦时,具体价格见附表。②蓄冰空调用电,0.30元/千瓦时。

  四、为保证峰(平)、谷电价政策及时落实到位,深圳供电局要立即组织人力开展各项相关工作,包括:集中代购分时电表;修改电费收费系统;从5月29日开始接受用户申请,并按照时间优先原则统筹安排更换电表。电表费由用户自担,按实际招标价(另加相关税额)支付。

  五、峰(平)、谷电价自装妥电表之日起执行。

  六、试行峰(平)、谷电价对供电部门电费收支总体平衡的影响,从现存的“电力调节准备金”中解决。

  七、本峰(平)、谷电价试行一年。期满后将根据实施情况,对峰(平)、谷电价政策的实施范围、电价标准等进行调整和完善。

附表:
  峰(平)、谷电价表
  电价  峰(平)期  谷期  谷期
  (旺季)  (淡季)
  商业服务业  每月  250KWH  0.87  0.87  0.87
  每KVA  及以下
  用电量  250KWH  0.85  0.85  0.85
  以上
  工业及其它  250KWH  0.81  0.61  0.71
  及以下
  250KWH  0.79  0.59  0.69
  以上
  每KW  及以下
  用电量  400KWH  0.80  0.80  0.80
  以上
  工业及其它  400KWH  0.76  0.56  0.66
  及以下
  400KWH  0.74  0.54  0.64
  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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