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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4-28 生效日期: 2006-04-28
发布部门: 湖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湘政发[2006]13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各级各部门认真落实消防工作各项措施,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完善,消防安全责任制进一步落实,群众消防安全意识日益提高,消防队伍建设迈上了新的台阶,社会防控火灾的能力不断提升。但是,消防工作仍然面临严峻的形势。为了进一步加强全省消防工作,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消防工作的重要意义。消防工作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消防安全是公共安全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直接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我省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政府务必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消防工作的重要性,将消防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统筹协调,把这一关系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大事抓紧抓好,坚决预防重特大火灾特别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

  二、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消防法法规和有关规定,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各级各部门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是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的消防工作负责。各级政府要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年度工作考核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内容;定期听取消防工作汇报,研究解决本地区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健全和落实消防工作督查、考评、奖惩机制,推动全省消防工作持续协调发展。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将消防安全纳入本部门、本行业、本系统的重要工作抓好落实,并密切配合公安消防部门实施消防监督管理和灭火救援。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要进一步强化消防安全责任主体意识,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落实岗位消防安全职责,落实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加强日常消防安全管理,配齐并维护保养好消防设施器材,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三、深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各地应积极拓宽消防宣传教育渠道,广泛深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公众消防安全素质。各新闻媒体要进一步加强消防宣传的计划性,采取专版、专栏、专题等多种形式,积极宣传消防法法规、政策和消防常识,报道消防工作中的先进典型,曝光消防违法行为和重大火灾隐患,刊播消防公益广告。要充分发挥互联网的作用,积极利用现代化传媒手段,宣传普及消防知识。公安、教育、民政、农业等有关部门要以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推动消防宣传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工会、妇联、共青团以及消防协会等团体要积极协助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部门要将消防知识作为安全教育的重要内容,纳入中小学校教学计划。各大中小学校要定期开展形式多样的消防安全知识教育活动,如组织学生参观消防防灾教育馆、消防站,组织开展灭火逃生疏散演练,组织开展消防运动会、消防征文、消防演讲会、消防辩论会等。城市社区和农村居(村)委员会要重点加强对老、幼、病、残等社会群体的消防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安全知识和逃生自救常识。劳动保障部门和用工单位在对进城务工人员进行就业或岗前培训时,应将消防安全知识作为培训内容。要重点加强对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专兼职防火人员、消防设备操作人员以及公众聚集场所从业人员等的日常消防安全培训,落实特种岗位工种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四、切实强化火灾预防措施。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坚持不懈地做好火灾预防工作,落实各项综合治理措施。在城市(镇)开发建设过程中,所有建设工程项目必须经消防设计审核和验收合格后方可动工和投入使用。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和落实消防前置审批制度。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或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工程竣工后,未经消防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开业前以及群众性活动举办前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经检查不合格的,文化、卫生、体育、工商等部门不得办理行政许可证、营业执照,旅游部门不得呈报或者评定星级。各级公安消防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审核、验收和检查,从源头上杜绝火灾隐患的产生。各级政府要统一领导,发动全社会的力量,全力排查整治火灾隐患,坚决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发生。对排查发现的消防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要依法责令改正或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火灾危险性大、直接危及人民生命安全、整改难度大的重大火灾隐患,应依法采取责令停产停业等措施,避免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要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支持公安消防部门的执法工作,严禁干预消防执法,努力营造良好的消防执法环境。

  五、加强城市社区和农村消防工作。各地要采取扎实有效的措施,加强城市社区和农村消防工作。综治、公安、民政等部门要加强配合,指导城市社区加强消防工作,开展安全小区建设。社区居委会要协助有关部门强化消防宣传教育,建立消防工作组织机构,健全社区消防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落实各项消防工作责任、制度和措施,推进社区消防工作全面发展。各地要把加强农村消防工作、改善农村消防安全条件纳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发展规划。广大农村要因地制宜组建义务消防组织、配备消防设施器材、提高建筑物耐火等级;要定期组织防火巡查,并结合各季节农村火灾特点,适时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倡导安全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各地30户以上村民集居的农村大屋场,要重点解决好消防安全布局、消防水源、消防通道、消防通信、消防设施和建筑物耐火等级等问题。

  六、逐步加大消防经费投入。各级政府要加大对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和消防装备建设的经费投入力度。各级发改委要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消防装备配备等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城市建设维护费中用于消防的部分,要按规定抓好落实。要着眼消防事业和消防部队建设发展需要,逐步建立健全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消防经费保障机制。各级财政部门要将消防部队消防业务经费和消防设施维护费用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要把消防设施的配备、更新、维护保养、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等消防经费纳入本单位的年度预算,确保资金落实到位。

  七、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各级要按照“政府负责,落实规划;不欠新账,快补旧账;健全设施,加强管理”的要求,根据城市(镇)整体发展规划和消防专业规划,确保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消防通信、消防装备等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实施。各地消防站建设要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城市(镇)建设发展总体规划以及灭火救援工作的需要,按照《城市消防站建设标准》,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合理布局,抓紧建设。市政消火栓建设要与城市(镇)建设同步发展,2006年底前务必完成“欠账”任务。各级消防通信指挥系统建设应在2008年前完成。同时,各地要加大消防装备建设力度,按标准及时配齐和更新消防车辆、消防员个人防护装备,特别是新建的消防站应按标准一次性配齐消防装备,特勤消防站的特种消防车辆和抢险救援装备必须配备到位。根据灭火救援的需要,每个消防站应分别配备一台重型水罐消防车和一台抢险救援消防车,县域经济排名全省前20位且高层建筑多的县市消防站应配备一台25米以上的举高类消防车。

  八、进一步加强消防队伍建设。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关心和重视现役消防部队建设,为他们的工作和生活创造条件。要积极探索,采取有效办法,发展消防力量,切实解决消防力量不足的问题。各城市社区、中心城镇、农村大屋场、大型企事业单位等要发展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队伍,组织开展防火安全检查、消防宣传教育、灭火救援等工作,建立健全以现役公安消防部队为主体、社会消防力量为补充的全省消防力量体系。
湖南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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