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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条 为因应国家各项重大政经建设,考量国防战备任务办理营区腾让,加速完成老旧营舍整建,设置国军老旧营舍改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并依预算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订定本办法。
第2条 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运用,除法令另有规定外,悉依本办法之规定办理。
第3条 本基金为预算法第四条第一项第二款所定之特种基金,编制附属单位预算,以国防部为主管机关。
第4条 本基金之来源如下:
一、经项目核定之国军管有不动产作价拨充数。
二、前款不动产之处分或有偿拨用得款。
三、国军管有土地之地上物拆迁补偿费、迁移地点整地等相关收入。
四、依国军老旧眷村改建条例第十条规定提供国军老旧眷村改建之不适用营地处分得款。
五、由政府循预算程序之拨款。
六、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七、其它有关收入。
第5条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改善国军老旧营舍及相关设施之支出。
二、营区迁移土地购置、整地及兴建之支出。
三、管理及总务支出。
四、其它有关支出。
第6条 本基金设国军老旧营舍改建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置委员十五人,其中一人为主任委员,由本部参谋本部副参谋总长(执行官)兼任,一人为副主任委员,由本部参谋本部副参谋总长兼任;其余委员,由本部物力司司长、法制司司长、主计局局长、总政战部副主任、人事次长室次长、作战次长室次长、计画次长室次长、后勤次长室次长,以及财政部、行政院秘书处、行政院主计处、行政院经济建设委员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员会等机关代表兼任之。
本会依会务需要召开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并得邀请有关人士列席,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由副主任委员为主席。
第7条 本会置执行长一人,由本部后勤次长室次长兼任;副执行长二人,由本部相关单位及其它相关机关人员派兼;并设综合企划组、不适用营地检讨组及营舍整建计画组等作业单位,所需人员,由本部相关单位调派之。
第8条 本会任务如下:
一、本基金运用计画之审议。
二、本基金收支、保管及预算、决算之审议。
三、本基金运用执行情形考核。
四、本基金重大规章审议。
五、其它有关事项。
第9条 本会委员及调兼人员均为无给职。但非由本部人员兼任者,得依规定支给交通费。
第10条 本基金之保管及运用应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储并应依国库法及其相关法令规定办理。
第11条 本基金为应业务需要,得购买政府公债、国库券或其它短期票券。
第12条 本基金有关预算编制与执行及决算编造,应依预算法、会计法、决算法、审计法及相关法令规定办理。
第13条 本基金会计事务之处理,应依规定订定会计制度。
第14条 本基金年度决算如有剩余,得循预算程序拨充基金或以未分配剩余处理。
第15条 本基金完成整建之营舍,为利管理及使用,应无偿拨交本部,并依国有财产法及其相关规定办理。
第16条 本基金结束时,应予结算,其余存权益应解缴国库。
第17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