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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1-18 生效日期: 2004-11-18
发布部门: 湖北省
发布文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省人民政府印发湖北省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政发〔1997〕73号)和劳动保障部《关于调整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6号)规定,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决定调整全省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现将具体调整标准和执行时间通知如下: 
  全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统一由7%调整为8%。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调整职工个人缴费比例,直接关系职工的切身利益。各地各部门及参保企业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深入做好政策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养老保险费征缴,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维护社会稳定。 
 
 
二○○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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