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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实施《药品检验所工作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2-02-09 生效日期: 1992-02-09
发布部门: 卫生部
发布文号: 卫药发(1992)第4号

 《药品检验所工作管理办法》(原药品检验所工作条例)业经第十八次部长办公会讨论通过、颁布实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药品管理法》规定、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设置的药品检验所是法定的技术监督检验机构,是国家药品监督保证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各级药品检验所要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履行自身的职责,积极配合药政及药品监督机构,做好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在工作实践过程中,深化改革、努力进取,为药品监督管理事业的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二、各地要借《药品检验所工作管理办法》颁布实施的有利时机,认真总结经验,扬长避短,不断提高药检工作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的水平。

  三、为了推进药检所建设的发展,各地要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要求,根据本所的实际情况,及时制定配套的规章、制度及各项管理、操作规范,完善药检工作管理,提高工作效率。

  四、各地在实施本办法的过程中,要不断总结经验,研究新问题,加强交流,互相促进,共同提高。对本办法的补充或修改意见,请按规定程序及时报我部,以便在适当的时机,再作修订。
卫生部
一九九二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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